文康活動199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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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83年2月19日行政院臺83人政給字第01129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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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83.2.19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3年2月19日行政院臺83人政給字第01129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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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行政院臺86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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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86.4.12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行政院臺86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行政院臺88人政住字第 30009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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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修正).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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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圖示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88.1.5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行政院臺88人政住字第30009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1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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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令函 (1)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
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
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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