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中國文學家列傳

中國文學家列傳
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5064461
中國文學家列傳
ISBN13:9789574301164
出版社: 臺灣中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楊蔭深-編著
出版日:目前尚無資料

定  價:NT$812元
優惠價:9折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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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分類:社會人文 > 傳記 > 中國人物傳記 > 古代人物

商品介紹
商品簡介作者簡介序目次
  本書收錄自周代以至民國之文學家,唯民國後之新文學家暫且不入。著錄列傳根據正史記載,至於戲曲、小說家等少見於史書,作者均為之新立傳記。每傳先述其事,再評為人為文,另附錄生卒年表於後,以為察攷。

本書特色
1. 本書收錄自周代以至民國之近五百名文學家,著錄列傳根據正史記載。每傳先述其事,再評為人為文。
2. 本書詳附錄文學家之生卒年表,以為察攷。

  楊蔭深(1908-1989年),原名楊德恩﹐字澤夫。浙江鄞縣人﹐中國民俗和文學史專家。就學於上海美術專科學校繪畫科﹐同時在上海民新電影專門學校學習電影技術﹐美學底蘊豐厚。
  主要著作有《中國民間文學概說》、《中國文學史大綱》、《中國俗文學概論》、《中國文學家列傳》等。

(自序)
  昔先大父在日,嘗勗蔭已文學之事。時蔭年幼,故不知文學為何事也;惟每於放學歸,輒隨先大父誦《論》、《孟》、《左》、《傳》、《古文觀  ,而心亦未嘗不嚮往焉。比入中學,先大父即見,背時蔭年僅十四耳。此後惟向志文學,以期不負先大父之所望。民國二十二年冬,為先大父八旬冥壽之期,蔭竊欲有慰先大父於泉下,因矢志編著《中國文學家列傳》一書。顧此書編著,初以為但就《二十四史》及《清史稿》兩書,儘够採錄。然事有大謬不然者,蓋兩書大抵奉旨撰輯,非專為文學家而設;且昔人對於文學之眼光,僅及詩文而已,他如小說戲劇,在當時均認為末枝小道,無足輕重。即詩文一端,著名如唐之劉長卿、韋應物,宋之張先、柳永等,亦皆未曾列入。至如元之關漢卿、馬致遠,明之吳承恩、馮夢龍輩,更無論矣。故但言《二十四  清史稿》兩書,僅作為本書主要參考書而已,他如歷代野史雜記,如《唐才子傳》、《十國春秋》、《錄鬼簿》、《皇明詞林人物考》、《尚友錄》、《國朝先正事略》等,以及前人詩話紀事等書,仍作為本書不可無之參考資料。而晚清以後諸家,又多仰賴於時人著作,此則蔭所不勝感謝者也。本書編著之時,搜集材料,既感  ,即既有材料,取捨亦幾費斟酌。而史書中撰述某一文學家,往往將其人作品及奏疏之類,混相攙入,連篇累牘,多至萬餘言者  文學家之軼事遺聞,則大抵削而不載。此點在昔人或謂有傷大雅,在今日似覺彌足珍貴,是項搜集,亦頗費時日也。計前後所費時日,二年有餘,先大父八旬冥壽之期已去,而今又屆先大父十五周年忌日矣。想念及此,能不憮然。此書已成,中心亦殊為快慰也。再友人王少遊、陳恂六、干人俊、凌仁榆諸兄,或遠道假以書籍,或就近為之指正,高情厚誼,均所不忘。中華書局編輯所長舒新城先生,對於本書,助力甚多,則又感激至於不盡也。書出有日,為誌其緣起如上,並以謝諸友之盛意焉。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二月十日楊蔭深序於上海


凡例

第一章 周代
    孔丘、左丘明、孟軻、莊周、屈原、宋玉、荀況、韓非
第二章 秦代
    李斯
第三章 漢代
    陸賈、賈誼、鼂錯、枚乘、司馬相如、東方朔、劉安、嚴助
    枚皋、劉徹、司馬遷、王褒、劉向、劉歆、揚雄、馮衍、杜篤
    班固、傅毅、崔駰、崔瑗、張衡、馬融、蔡邕、孔融
第四章 三國
    曹操、徐幹、楊修、王粲、陳琳、阮瑀、應瑒、劉楨、諸葛亮
    曹丕、應璩、曹植
第五章 晉代
    山濤、阮籍、皇甫謐、傅玄、荀勗、稽康、向秀、劉伶、阮咸
    成公綏、張華、張載、張協、陳壽、王戎、傅咸、摯虞、
    夏侯湛、石崇、張翰、左思、陸機、陸雲、潘岳、潘尼、劉錕
    郭璞、孫綽、葛洪、干寶、王嘉、鳩摩羅什、陶潛
第六章 南北朝
    顏延之、謝靈運、謝惠連、范曄、劉義慶、袁淑、謝莊、鮑照
    沈約、江淹、范雲、陶弘景、蕭子良、仁昉、鍾嶸、劉勰、
    溫仔昇、邢邵、劉峻、謝脁、蕭衍、丘遲、王僧孺、王融、
    吳均、何遜、陸倕、殷芸、徐摛、庾肩吾、蕭琛、劉孝綽、
    王筠、蕭子顯、蕭統、蕭綱、魏收、徐陵、蕭繹、庾信、王襃
    沈烱、江總、徐鏗、張正見、顏推之、陳叔寶
第七章 隋代
  盧思道、李德林  、楊廣
第八章 唐  虞世  、上官儀、玄奘、寒山、王績、李嶠、度審言
    王勃、楊烱、盧照隣、駱賓王、蘇味道、崔融、沈佺期
    宋之問、陳子昂、賀知章、張說、蘇頲、張九齡、李邕
    孟浩然、張鷟、元德秀、王維、高適、岑參、王昌齡、
    王之渙、崔顥、李白、蕭穎士、李華、杜甫、賈至、元結
    張志和、獨孤皮、劉長卿、韋應物、皎然、孟郊、陸贄、
    韓愈、盧綸、張籍、王建、顧況、白居易、劉禹錫、柳宗元
    元稹、白行簡、牛僧孺、李德裕、李紳、李翱、皇甫湜、
    李益、賈島、李賀、盧仝、沈亞之、段成式、杜牧、李商隱
    溫庭筠、羅隱、杜荀鶴、皮日休、陸龜蒙、司空圖、韓偓
第九章 五代
    韋莊、牛嶠、李珣、毛文錫、希濟、李存勗、顧夐、歐陽烱
    孫光憲、和凝、馮延己、李璟、李煜、張泌
第十章 宋代
    徐鉉、李昉、樂史、吳淑、柳開、王偊偁、楊億、李宗諤
    林逋、陳越、劉筠、錢惟演、穆修、范仲淹、張先、晏殊
    柳永、宋祁、尹洙、枚堯臣、石介、石延年、歐陽修、蘇舜欽
    蘇洵、李覯、邵雍、劉敞、晏幾道、司馬光、曾鞏、王安石
    劉攽、蘇軾、蘇轍、黃庭堅、秦觀、張耒、晁補之、陳師道
    李廌、周邦彥、賀鑄、葉夢得、汪藻、朱敦儒、李清照、
    呂本中、向子諲、陳與義、王十朋、洪邁、楊萬里、范成大
    陸游、尤包袤、周必大、張孝祥、朱熹、呂祖謙、陸九淵、
    辛棄疾、陳傅良、陳亮、葉適、劉過、姜虁、史達祖、徐照
    嚴羽、真德秀、魏了翁、劉克莊、吳文英、周密、朱淑真、
    謝枋得、文天祥、張炎
第十一章 金代
    韓昉、宇文虛中、吳激、蔡松年、王寂、蔡珪、党懷英、
    王庭筠、趙秉文、楊雲翼、王若虛、麻九疇、李純甫、元好問
第十二章 元代
    楊果、關漢卿、王實甫、白樸、馬致遠、金履祥、姚燧、
    張伯淳、戴表元、劉因、趙孟頫、陸文圭、馮子振、仇遠
    元桷、劉詵、張養浩、楊梓、宮天挺、鄭光祖、喬吉、
    張可久、柳貫、楊載、虞集、范梈、揭傒斯、黃溍、馬祖常
    貫雲石、張翥、蘇天爵、楊維楨、吳萊、倪瓚、薩都剌、
    王冕、戴良、高明、施耐庵、羅貫中
第十三章 明代
    宋濂、劉基、王禕、張羽、高啟、楊基、徐賁、袁凱、林鴻
    方孝孺、楊士奇、解縉、楊榮、楊溥、朱權、朱有燉、徐𔱥
    邱濬、李東陽、王鏊、祝允明、王九思、唐寅、文徵明、
    王守仁、李夢陽、康海、顧璘、邊貢、徐禎卿、何景明、
    鄭善夫、楊慎、王磐、常倫、謝榛、李開先、歸有光、唐順之
    王慎中、吳承恩、馮惟敏、茅坤、李攀龍、梁辰魚、鄭若庸
    徐渭、王世貞、張鳳翼、梅鼎祚、汪道昆、王稺登、屠隆、
    湯顯祖、沈璟、袁宏道、鍾惺、馮夢龍、阮大鋮、張溥
第十四章 清代
    錢謙益、吳偉業、金聖歎、黃宗羲、顧炎武、歸莊、宋琬、
    施閏章、侯方域、尤侗、王夫之、周容、丁耀亢、毛奇齡、
    嚴繩孫、魏禧、汪琬、陳維崧、姜宸英、朱彝尊、蒲松齡、
    吳兆騫、彭孫遹、儲欣、王士順、邵長蘅、顧貞觀、曹貞吉
    萬斯同、潘耒、孔尚任、洪昇、李漁、查慎行、戴名世、
  納蘭性德、趙執信、方苞、沈  鶚、鄭燮、胡天游、
  大櫆、杭世駿、吳敬梓、齊召南、  袁枚、曹霑、
    紀昀、孫士銓、趙翼、姚鼐、翁方綱、汪中、吳錫麒、洪亮吉
    黃景仁、惲敬、王曇、孫原湘、張惠言、嚴可均、張問陶、
    舒位、李汝珍、李兆洛、張維屏、管同、劉開、姚瑩、梅曾亮
    龔自珍、魏源、吳敏樹、鄭珍、曾國藩、莫友芝、劉熙載、
    蔣春霖、俞樾、李慈銘、黎庶昌、薛福成、吳汝綸、黃遵憲
    王運鵬、劉鶚、譚嗣同、李寶嘉、吳沃堯
第十五章 民國
    王闓運、王先謙、繆荃孫、樊曾祥、沈曾植、林紓、張蹇、
    嚴復、朱祖謀、易順鼎、康有為、馬其昶、況周頤、梁啟超、
    王國維、蘇玄瑛、劉師培

附錄
一、 中國文學家籍貫生卒著作表
二、 索引

褒揚條例

褒揚條例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a0030005
褒揚條例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圖表

第 1 條

本細則依褒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致力國民革命大業,係指為肇建民國,實現三民 主義,完成國民革命,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業而 言。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參預戡亂建國大計,係指參與國家政治、軍事、 外交、經濟、文化等大計而言。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 、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 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 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係指保衛國 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寧、或其他忠勇義烈事蹟,犧牲生命,足資衿式者。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稱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係指 具有重要著作或發現,創新學術、技術,對國家社會、世界和平或學術交 流有重大貢獻,足為世人典範者。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所稱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係指該重要 發明對於國計民生有公認之具體貢獻事蹟者。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款所稱德行崇劭,係指實踐四維八德等固有道德,確有 具體事實者。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九款所稱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係指 發展僑務,激勵僑胞愛國情操,對國家民族有重大貢獻者。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係指私人或 團體直接捐助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水利、衛 生醫療或其他公益事業,並對公益確有重大貢獻者。 捐獻財物均以新臺幣計(折)算,其標準為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 達一億元以上。

第 12 條

法人或團體受褒揚者,僅得題頒匾額。

第 13 條

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 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依被申請人身 分,送請下列主管機關初審: 一、國民及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為內政部。 二、公務人員為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三、軍人為國防部。 四、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為教育部。 五、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六、外國人為外交部。 七、文化事業人員為文化部。 前項褒揚事蹟表亦得由主管機關逕行填送。 法人、團體之褒揚,應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詳實調查事蹟, 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依其性質送請有關 主管機關初審。 褒揚事蹟表格式如附件。

條文附檔:附件:褒揚事蹟表.ODT

第 14 條

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 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 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 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件,提經行政院會議 通過後檢附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予褒揚。

第 15 條

褒揚令或匾額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派員致送。受褒揚人居住國外者,得 轉請駐外使領館處代為致送。

第 16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 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 內政部辦理。

第 17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 列入省 (市) 、縣 (市) 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第 18 條

褒揚令由受褒揚人之配偶或最近親屬代領之;題頒匾額之受褒揚人於頒給 前逝世者亦同。

第 19 條

褒揚令如有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得由受褒揚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敘明理由,報請原初審機關層轉總統府核發證明。

第 2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