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 星期三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H:2017年6月28日施行。
洗錢防制法 En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g0380131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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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第 5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 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 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 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 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 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 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第 6 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 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7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 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 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 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 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 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 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8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 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 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0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 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 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 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 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 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第 1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 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 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 ,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 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第 13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 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 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 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 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前項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法官於 審判中得依職權為之。 前二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 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 延長一次為限。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四項規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命令、第四項之裁定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 抗告之規定。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 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 19 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 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 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

第 21 條

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 洗錢之條約或協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受理申報或 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 成效。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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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山之眼20180213W2

崗山之眼20180213W2
20180204開始試營運的高雄新興旅遊景點,八天五萬人,2月13日正式啓用,見證高雄之美。周邊規劃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大莊公園、阿公店森林公園、菜寮路,門票全票80元優60元,半票40元優40元。<20180214自由時報A14C記者黄隹琳高雄>

愛找麻煩

愛找麻煩
H:20180214W3凌晨0100至0300在HBO之HD上演。
維基百科介紹:
《愛 找麻煩》(英語:It's Complicated)是一部2009年的美國電影,由Nancy Meyers執導,Meryl Streep、Steve Martin、Alec Baldwin主演。

Quick facts: 片長, 臺灣 …

愛 找麻煩
It's Complicated基本資料導演Nancy Meyers監製Nancy Meyers
Scott Rudin編劇Nancy Meyers主演Meryl Streep
Steve Martin
Alec Baldwin配樂Hans Zimmer
Heitor Pereira攝影John Toll剪輯Joe Hutshing
David Moritz片長120 分鐘產地 美國語言英語上映及發行上映日期

2009年12月25日

發行商環球影業各地片名香港複雜關係臺灣愛 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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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

講述麵包餐廳老闆娘Jade與前夫Jake一起的浪漫愛情故事。

演員表

Meryl Streep 飾 Jane Adler(麵包餐廳老闆娘)Steve Martin 飾 Adam Schaffer(Jade的設計師)Alec Baldwin 飾 Jake Adler(Jade的前夫)

月光下的藍色男孩

月光下的藍色男孩
H:20180213晚上2310至0100在HBO之HD上演,查了一下竟是得獎影片。
維基百科介紹:
《月光下的藍色男孩》(英語:Moonlight)是一部2016年由巴瑞·賈金斯編劇並執導的美國劇情片,為崔范坦·羅德(英語:Trevante Rhodes)、安德烈·荷蘭、賈奈兒·'夢內(英語:Janelle Monáe)、艾許頓·桑德斯、Jharrel Jerome、娜歐蜜·哈瑞絲和馬赫夏拉·阿里主演。布萊德·彼特則擔任執行製片人之一。該片於2016年9月2日在特柳賴德影展上首映,美國於同年10月21日公映。

Quick facts: 片長, 臺灣 …

月光下的藍色男孩
Moonlight

電影海報

基本資料導演巴瑞·賈金斯監製

愛黛兒·羅曼斯基黛德·嘉納(英語:Dede Gardner)傑瑞米·克萊納(英語:Jeremy Kleiner)

劇本巴瑞·賈金斯故事塔賴爾·阿爾文·麥卡尼主演

崔范坦·羅德(英語:Trevante Rhodes)安德烈·荷蘭賈奈兒·夢內(英語:Janelle Monáe)艾許頓·桑德斯Jharrel Jerome娜歐蜜·哈瑞絲馬赫夏拉·阿里

配樂尼可拉斯·布泰爾(英語:Nicholas Britell)攝影詹姆士·拉克斯頓剪輯

奈特·桑德斯(英語:Nat Sanders)Joi McMillon

製片商

A24B計劃娛樂Pastel Productions

片長110 分鐘產地美國語言英語上映及發行上映日期

2016年9月2日(特柳賴德影展)2016年10月21日(美國)2017年3月3日(臺灣)

發行商A24預算$150萬美元[1][2]票房$6533萬美元[3]各地片名中國大陸月光男孩香港月亮喜歡藍臺灣月光下的藍色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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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第89屆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影片、最佳改編劇本和最佳男配角,第74屆金球獎最佳劇情片,第32屆獨立精神獎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最佳編劇等許多獎項。本片也成為首部全部由黑人演員演出、首部LGBT題材的奧斯卡最佳影片。[4][5][6]

劇情

主角是一名黑人男孩,講述孩童、少年、青年時期三個年齡階段的他的成長之路,呈現出家庭、社會、學校等生存環境對一個人的心路歷程和情感選擇的影響。[7]

Chiron是居住在邁阿密黑人社區的一個男童,自小與母親相依為命,他膽小、瘦弱、寡言,並經常受到小學同校男生的欺負。一次他為了躲避追打欺負他的同學,就躲進了一個販毒區的一個房子裡,並因此與一位名叫胡安(毒販)的中年黑人男子相識。Chiron不愛講話,胡安先帶他去吃了一頓餐,之後還把Chiron帶回了自己家過夜,Chiron也得以結識了胡安的同居女友特蕾莎。次日胡安把Chiron送回了家,母親責備Chiron昨晚沒有歸家。由於Chiron對胡安和特蕾莎的印象很好,於是Chiron就去找胡安,並跟胡安在海水裡學習游泳,胡安還告訴他說月光下的黑人小孩看起來像是藍色的。一個晚上,胡安發現Chiron的母親與一名男子在車裡吸毒,胡安就與Chiron的母親發生了爭吵。雖然Chiron很孤獨,不過一個名叫凱文的同學卻待他很好,並鼓勵他受到別人的欺負時要勇敢還擊。一次Chiron去問胡安有關「變態」、「同性戀」的含義,以及他媽是否在吸毒,胡安是否在販毒,聽到肯定的答覆後,他立即離開了。

Chiron就讀中學時,一次媽媽要他到外面過夜,他只得到特蕾莎的家裡住(此時胡安已經過世)。次日回家後,毒癮發作的媽媽問Chiron要錢,因為他媽知道特蕾莎很關心他並給他錢花。一個晚上,Chiron在海灘上遇到了凱文,並肩聊天的過程中兩人產生感情並接了吻。在學校裡,經常欺負Chiron的泰雷爾要跟凱文玩個遊戲,使得凱文被迫打了Chiron,之後Chiron也受到泰雷爾等人的圍毆。受傷的Chiron沒有起訴打他的人,而是在課堂上當著師生的面用椅子狠狠的砸傷了泰雷爾,Chiron也因此受到刑罰關押在少管所里。

成年後的Chiron搬到了亞特蘭大,並成為一名毒販。母親打電話留言要他回去見她一面,已成為廚師的凱文也打電話想見他。Chiron開車回到佛州在戒毒所里見到了媽媽,媽媽稱她對不起他,但是她一直愛著他,悲傷的母子二人擁抱在了一起。之後Chiron繼續開車來到了凱文工作的餐館,凱文為他做了特製的晚餐和紅酒來款待他。通過交談,Chiron得知凱文已經有了一個由薩曼莎(曾經的中學同學)所生的兒子,尚在假釋期內的凱文習慣了這種心安理得的正常生活,而當Chiron說自己已是一個毒販時,凱文覺得難以置信。Chiron問凱文為何想到了聯繫他,凱文稱原因是一個顧客曾經點的一首歌,並把那首歌播放了出來。之後Chiron開車載著凱文回到了凱文家裡,凱文說Chiron目前的狀態不是他能想像的,Chiron說他獲得自由後就想改變自己,並說凱文是唯一碰過他的男人,兩人依偎在了一起。

演員

崔范坦·羅德(英語:Trevante Rhodes) - 青年 Chiron / "Black"艾許頓·桑德斯 - 少年 ChironAlex Hibbert - 童年 Chiron / "Little"安德烈·荷蘭 - KevinJharrel Jerome - Teen KevinJaden Piner - Child Kevin娜歐蜜·哈瑞絲 - Paula,Chiron媽媽馬赫夏拉·阿里 - 胡安賈奈兒·夢內(英語:Janelle Monáe) - Teresa,胡安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