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1997年4月

1997年4月農曆國曆對照表:

國曆1997年4月1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四
國曆1997年4月2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五
國曆1997年4月3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六
國曆1997年4月4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七
國曆1997年4月5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八
國曆1997年4月6日,農曆1997年二月廿九
國曆1997年4月7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一
國曆1997年4月8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二
國曆1997年4月9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三
國曆1997年4月10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四
國曆1997年4月11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五
國曆1997年4月12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六
國曆1997年4月13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七
國曆1997年4月14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八
國曆1997年4月15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九
國曆1997年4月16日,農曆1997年三月初十
國曆1997年4月17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一
國曆1997年4月18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二
國曆1997年4月19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三
國曆1997年4月20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四
國曆1997年4月21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五
國曆1997年4月22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六
國曆1997年4月23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七
國曆1997年4月24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八
國曆1997年4月25日,農曆1997年三月十九
國曆1997年4月26日,農曆1997年三月二十
國曆1997年4月27日,農曆1997年三月廿一
國曆1997年4月28日,農曆1997年三月廿二
國曆1997年4月29日,農曆1997年三月廿三
國曆1997年4月30日,農曆1997年三月廿四

土地税法第13條

土地税法第13條
本法課徵田賦之用辭定義如左:
一、地目:指各直轄市及縣(市)地籍冊所載之土地使用類別。
二、等則:指按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賦率等級。
三、賦元:指按各種地目等則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釐定全年賦額之單位。
四、賦額:指依每種地目等則之土地面積,乘各該地目等則單位面積釐定之賦元所得每筆土
                    地全年賦元之積。
五、實物:指各地區徵收之稻穀、小麥或就其折徵之他種農作產物。
六、代金:指按應徵實物折徵之現金。
七、夾雜物:指實物中含帶之沙、泥、土、石、稗子等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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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斗六户政事務所20160829生效

雲林斗六户政事務所20160829生效
雲林縣斗六市、莿桐鄉及林內鄉户政事務所整併為斗六户政事務所,並於20160829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