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5,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5,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維基百科介紹:
粘姓在華人社會中是一個特殊罕見姓氏,為女真人後裔姓氏之一。[1][2]

  提示:本條目的主題不是黏性。

姓氏 粘姓《百家姓》中無此姓堂號 桓忠堂

各地寫法

繁體中文粘簡體中文粘

標音、羅馬字拼寫

反切女廉切中國大陸漢語拼音Nián注音符號ㄋㄧㄢˊ台灣威妥瑪式Nien香港港府粵拼Nim4新加坡Liam現代標準漢語同音字音同「年」

粘姓起源

 

 

 

 

金景祖完顏烏古迺

 

 

 

 

 

 

 

 

 

 

 

 

 

 

 

 

 

 

 

 

 

 

 

 

 

韓國公完顏劾者

 

 

 

 

 

金世祖完顏劾里鉢

 

 

 

 

 

 

 

 

 

 

 

 

 

金源忠毅郡王完顏撒改

 

 

 

 

 

金太祖完顏阿骨打

 

 

 

 

 

 

 

 

 

 

 

 

秦桓忠王完顏宗翰

 

 

 

 

 

 

 

粘氏原本是女真族,而其原姓為完顏,金太祖完顏阿骨打與粘氏有親屬關係。金景祖完顏烏古迺有五個孩子,長子「劾者」,後封韓國公,二子金世祖劾裡鉢,「劾者」生下完顏撒改(曾經是國相),完顏撒改的長子完顏宗翰即為粘氏的祖先,而「劾裡鉢」長子即為金太祖完顏阿骨打。所以粘氏祖先之父與金太祖完顏阿骨打是堂兄弟的關係。

粘姓演變由來

粘氏的一世祖完顏宗翰,女真名為「粘沒喝」,漢語訛傳為「粘罕」,為其國家重臣、女真傑出的軍事家和政治家。完顏宗翰善於用兵,曾伐遼國(契丹)、討伐宋朝,並立第三代金熙宗完顏亶。金熙宗在位晚期時殘暴不仁、喜怒無常、侮辱大臣、屢殺宗室,宗翰之長子「真珠」與次子「割韓奴」為了躲避災禍,以二人之父「粘沒喝」之名冠為姓,以避禍端。

粘姓歷史

完顏宗翰之長子割韓奴由其原姓「完顏」改為「粘」至今已經八百多年,期間流傳超過三十個世代,中國大陸泉州地區與臺灣彰化地區均有粘姓之居民與宗廟,完顏宗翰後代演變遷移可以作為族群遷徙研究資料。

粘氏特有門聯

粘姓分布

中國大陸:中國的粘氏族人以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南安市和石獅市以及福州市晉安區等地一帶[3]。

臺灣:目前臺灣的粘氏族人以彰化縣福興鄉地區一帶為最多居住之地,第二多的是彰化市與彰化縣鹿港鎮。北部及各縣市皆有,分布世界。粘氏宗親會於每年農曆正月四日均有舉辦春秋二祭來祭祀先祖並舉辦宗親聯誼會。

新馬:新加坡與馬來西亞一帶也有民國初年赴海外打拼的粘氏後裔。

粘氏族人目前全球人數目前資料人口未及三萬人。

粘姓字輩

乾隆年間,二十世泉城粘嘉樂因憾於粘氏世代行次不明,故從十九世起編訂世代字行:
“敦承祖德,奕世傳芳,忠孝為本,詩禮克家。”
一九三三年,二十六世泉城粘友文有感於這十六字字經一百八十多年已將用滿,乃續編:
“謹遵遺訓,以裕後昆,文章華國,希紹前賢。”
[4]

其他傳說

曾有一說在臺灣的粘姓、丁姓及買姓等兩族罕見姓氏族人為阿拉伯人後裔,在明朝末年時期鄭成功來台時有許多穆斯林族人隨軍隊遷至台灣,但此說有待考證。
乃蠻在遼代也叫粘八噶。[原創研究?]

著名族人

古代

完顏宗翰(1080~1137),女真名將。

粘燦(1472~1555),字懋昭,又字中美,號滌樓,明弘治申酉科舉人,由崇仁教諭、縣令,擢南京監察御史,府誌載他任職時「屢上章疏、弗避權勢、清廉明察」,民稱「粘青天」。[4]

粘本盛,舉人,順治初授河南推官,在京多年官察院吏、戶、禮、兵、刑五部給事中,升京堂。[4]

近代

粘友文(幼山),續編家譜[4]。

粘店,1913年生,卒於1993年,曾三連任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長,為台灣地方自治至今任期最長之頂粘村村長。

粘火營,台灣粘氏宗祠及大陸粘氏宗親聯繫創辦人,具有風水地理專家。

粘銘,曾任閩台粘氏宗親會長,教師,創辦億豐企業界品牌公司。

粘仲仁,曾任台灣彰化縣副議長,具有黑白二道背景,威鎮一方,因發生車禍而死亡。

粘芳坑,曾為粘氏宗祠兩岸宗親傳遞聯誼,聘請台灣宗親合力出資建設福建省晉江衙口宗祠。

現代

粘立人,國際知名魔術師,曾經踢爆張穎隔空取藥事件[5]。著有《粘立人的魔術師私密日記》一書。

粘錫麟,臺灣著名環保社運人士[6],曾獲環保貢獻獎[7]。著有《環保弘法師粘錫麟》一書。

粘國祥,臺灣著名防災專家,曾經在數十所大專院校舉辦防災講座。

粘添壽,臺灣資訊作家,曾於中華電信研究所(今中華電信研究院)南區服務,同時也是大學教授(陸軍官校、正修科大等),著有多本與電腦網路及作業系統相關之電腦書。

粘冰冰,藝名「黃婉曼」,曾於香港無線新聞任專題記者及天氣主播,後轉職為中國移動旗下《12580尚悠》雜誌之編輯。

粘嫦鈺,臺灣資深媒體人,娛樂名嘴,曾任聯合報影劇版記者多年。

粘耿豪,臺灣娛樂新聞資深攝影記者,曾任自由時報多年,現於中國時報影視生活中心影視組服務。

粘耿豪,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自有品牌Norman是全球市佔率第二高的客製木窗簾品牌,使其財產達93.69億,晉升為臺灣第19大富豪。

粘碧華,刺繡名人。[8]

粘三元,1966年生於鹿港,2005年任鹿港國際青年商會會長,舉辦2005年青商會中三區(彰化縣)聯合月例會、2005年青商會中區大會、臺灣青商會總會2006年會務人員講習會;曾任彰化縣郵學會第8、9屆理事。

粘慧珍,臺灣女警官,目前為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總隊副總隊長。

粘能圖,發明省電節能器、省油加速器和超音波驅除器,節能產品授權行銷世界。曾獲中華民國消費者協會金牌獎、優良廠商獎、世界華人發明諾貝爾獎、2012-2013臺灣金鑽獎,INST2012發明競賽銅牌獎和INST2013發明競賽銀牌獎。目前為新光實業工廠決策董事。[9]

粘金利,現任於臺灣創辦東王寶殿。

粘振啟,現任創辦繼茂公司產品行銷全球,為粘連丁之孫,為企業之家。

粘清桂,曾多任臺灣彰化縣福興鄉民意代表,彰化區漁會理事長。

粘正明,現任繼茂公司要職,曾任臺灣彰化縣管嶼國小家長會委員,為粘連丁之孫,為積德行善之家。

粘見智,曾任中華民國臺灣警察局退休,現已退休於員林鎮養老,力為宗親團結。

粘明隆,曾任臺灣彰化縣議員,臺灣省農業廳目前在非洲奮鬥。

粘仁德,現任繼茂公司要職,曾任臺灣彰化縣管嶼國小家長會會長,為粘連丁之孫,均為積德行善之家。

粘銘尊,現認繼茂公司要職,曾任臺灣彰化縣管嶼國小家長會會長,為粘連丁之孫,均為積德行善之家。

粘富雄,曾任臺灣彰化縣議員,首屆粘氏宗親彰化縣福興鄉鄉長現已退休養老。

粘清政,曾任職臺灣北市銀行退休,現已退休養老,力為宗親團結奮鬥中。

粘禮淞,現任職彰化縣福興鄉鄉長,歷任臺灣彰化縣多任議員。

粘勝傑,現任臺灣彰化縣福興鄉民意代表。

粘賜沛,現任彰化區漁會理事,是勤奮創業投資人才,力為宗親團結奮鬥。

粘隆盛,曾任基隆市里長。

粘文星,現任彰化粘氏宗祠宗親理事,為宗親團結奮鬥。

粘慧珍,臺灣女警官,目前為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總隊副總隊長。

粘蓮香,曾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職。

粘春香,現任為臺灣戶政單位,就職福興鄉熱心服務。

粘素真,現任就職教育界服務。

粘清閔,綽號「蠻牛」,位於 藝人澎恰恰旗下,現任台中澎恰恰影視傳播電影工作室 總監職位。

粘佩瑩,曾任台北縣新莊市民代表,因被傳媒拍到和已婚的立法委員羅致政兩次至汽車旅館,而傳出不倫戀之誹聞。

粘世昕,知名實況主,號稱台灣戶外直播教父。

參考文獻

More information: Tap to expand…

外部連結

粘厝莊女真社區發展促進會(繁體中文)

泉州市粘氏姓源及概況(簡體中文)

滅契丹的女真人又哪去了?(繁體中文)

Facebook-粘氏宗親 家族(繁體中文)

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堤內堤外怎麼分?

堤內堤外怎麼分?
以人為主,保護人不進河中,叫堤內!人在河中不受保護叫堤外。
左岸右岸
https://shencoop.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21.html?m=1
左岸右岸
河道左右岸與堤內與堤外的說明

河道左岸右岸 在水利單位中 一般 由上游向下游的方向 在河道左邊的稱為左岸 在河道右邊的稱為右岸 例如淡水河旁的八里 稱為 左岸 而堤防的內外 是以人為觀點來稱呼 在人群居住的地方稱為 堤內 被堤防侷限的河川區域稱為 堤外
水利法解釋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cp.jsp?lawId=8a8a852d1fac7517011facd5b21b01ab
水利法解釋
五堤內:指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
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而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但堤防預定線(即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
(三)依河川治理計畫完成一定河段範圍之河防建造物者,為依其河防建造物設施範圍劃定之土地,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
(四)未依第一目公告之河段,經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圍。
二、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中央、直轄市管河川最長五百公尺,縣、市管河川最長三百公尺)後,從該點沿河川流向,向海延伸銜接處寬度之一點二倍所形成之區域。
五、堤內:指堤防之臨陸面,即堤後。
六、堤外:指堤防之臨水面,即堤前。
七、河川公地:指河川區域內已登記及未登記之公有土地。
八、浮覆地: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造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
九、河防建造物:指以維護河防安全為目的而興建之建造物,包括堤防、護岸、丁壩、防砂壩、潛壩、固床工、附屬堤防設施之水門及其他河川防護建造物。
十、河川圖籍:指河川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十一、搶險:指天然災害致使河防建造物已發生險象或發生損壞,為防止損壞險象擴大所作之緊急搶救措施。
十二、搶修:指天然災害之威脅已減退,為免河防建造物尚未修復、重建前,災害再次發生或擴大所作之緊急措施。

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車禍報導20171024W2

車禍報導20171024W2
時間:早上08:15分
地點:新北樹林柑園之佳園路與西圳街口。
車禍現場:車與機車相撞,警察已處理,救護車送受傷人員就醫,現埸凌亂。

2017年6月19日 星期一

勞工特休假

勞工特休假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529516
勞工特休假<經濟日報0617A1>
勞動部昨(16)日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16條條文,修改幅度是32年以來最大,特休假將採五軌並行,即曆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度與教育單位的學年度制及勞雇自行約定。新制20170618明天起實施。
勞基法中的特休假計算精神,一向以周年制為基礎,也就是自到職日起算,工作滿半年、未滿一年得有三天特休;工作滿一年、未滿二年,有七天特休;若採曆年制,則是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給假計算;會計年度制因應外商公司需求,如部分外商會以3月31日作為會計年度結算日。

2017年6月9日 星期五

華山創世基金會19991028

華山創世基金會19991028
H: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8日,創辦人曹慶。
維基百科介紹
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創世基金會,全名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英語:Genesis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中文簡稱創世,英文簡稱GSWF,是曹慶先生在台灣創立的一個非政府組織,最主要的服務項目是安養經過政府轉介且家境清寒的植物人。成立後數年內,服務項目擴展到服務「失能、失智、失依」三種年長者(合稱「三失老人」),隨後又開始針對社會越來越多的街友提供一些自力自強的指導性服務,而「街友」乃是對遊民較為和善、有禮貌的稱呼方式。在台北市的台北車站商圈附近,經常可見高中學生們拿著紙箱募集在台灣可以兌獎的統一發票;全國兩萬個商家據點前,也放置可供民眾自由樂捐統一發票的透明壓克力箱子。依據101年財政部推行電子發票,創世捐贈電子發票愛心碼為919「救一救」植物人,消費時出示愛心條碼,即可轉捐贈發票給創世。

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
(創世基金會、GSWF)
Genesis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類型 基金會
成立日期 1986年11月
成立者 曹慶
總部 台北市北平東路28號4樓
重點 安養經過政府轉介且家境清寒的植物人,服務失能、失智、失依三種年長者,街友提供一些自力自強的指導性服務
網址 www.genesis.org.tw
創世基金會沿革 編輯

1986年11月[1],創辦人曹慶先生以勸募的方式,成立當時國內唯一專門照顧清寒植物人的安養院。
1994年開始推動「順手捐發票、救救植物人」。[2]
1994年,改制為全國性基金會。

創世/華山/人安基金會在萊爾富基隆隆福店前設置的統一發票募捐箱

創世基金會在基隆市七堵區圖書館百福館前設置的統一發票募捐箱

人安基金會20020513

人安基金會20020513
http://www.e-homeless.com.tw/
人安基金會
人安基金會服務簡介

    無論城市多麼進步,總有一群被漠視、被孤立的身影,終日居無定所,以公園、地下道、廢棄汽車、空屋為庇護,過著沒有「家」的生活,這些流落於社會邊緣的人們,雅稱「街友」,大多數為老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家庭、經濟因素而淪為社會邊緣人。

    人安基金會在創世基金會的支持輔導下,於民國91年5月31日成立,目前設有基隆、萬華、三重、桃園、中壢、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鳳山、屏東、羅東、花蓮等十六個平安站,提供社會邊緣人生存所需(防飢、防病、防寒)外,更致力心靈輔導及工作轉介,促其重返社會。

這是一種世界共有的現象,在社會包容性越高的國家,人民淪為街友的機會越少,以社會的力量來解決,拉一個街友回歸正常生活,就是減少負面問題的產生。

一、成立理念:

1. 生命無價,任何人都應受尊重。

2. 相信流浪是最不得己的選擇。

3. 不管他的過去,只助他的未來。

4. 無論城市多進步都有街友,應該靠社會的力量共同解決問題。

5. 預防貧窮所引發新的社會問題。

二、服務對象:

1.        街友:無家可歸、夜間露宿街頭者。

2.        社會邊緣人:未露宿卻生活困頓,可能成為街友的潛在人口。

3.        單親媽媽:創世自98年11月推廣「給魚給竿 拉人一把」專案,輔導單親媽媽烤地瓜,101年1月起,由人安基金會接續服務。

三、設立平安站,其服務項目:

1.        防飢—提供維生食物,免因飢餓而走險。

2.        防病—不定期義診、患病救助。

3.        防寒—提供衣被禦寒及清潔日用品,維持尊嚴。

4.        潔身沐浴—浴室及洗手間使用。

5.        三節慰問—賀節、鼓勵街友向上。

6.        社會福利轉介—協助申請補助或轉介安養。

7.        急難救助—意外等重大事件處理。

8.        工作轉介—輔導脫離流浪。

四、平安站服務方式:集合社會善心人士的力量,從事站內服務及外
展(outreach)協助工作。

五、服務特色:

1.維生食物提供(防飢):

(1)站內街友輪炊,鼓勵街友自食其力。

(2)你做我吃、我做你吃、不做不吃。

2.疾病防治(防病):

(1)站內定期護理、三節義診。

(2)善心醫院、診所定時開放看診。

(3)義診團體指定時間到站或外展服務。

3.站內提供潔身沐浴空間:

(1)設洗澡、如廁、洗(晒)衣空間。 

(2)照顧衛生、防病。

(3)維持尊嚴與自信。             

(4)整理門面、重新出發。

4.三節(端午、中秋、過年)三節活動:

(1)愛心總動員:邀請社會大眾與街友互動,義診、義剪總動員。

(2)鼓勵街友向上爬:與勞委會各地區就業服務站合作,提供街友工作機會,鼓勵街友回歸社會。

5.福利申請、轉介:

隨時關心街友狀況,針對符合社會補助標準者,協助申請補助、轉介、安置。

6.急難救助:

(1)遇特殊狀況(重傷、意外、死亡等)協助健保、福保、急難救

   助,解決燃眉之急。

(2)冬季15度以下寒流來襲,開放平安站夜宿避寒,以免凍死街頭。

7.工作轉介:

(1)勞工局、社會局合作:協助有工作能力及意願者就業。

(2)社會企業協助生活重建:

愛心企業提供代工機會、派報、大樓管理員、廣告舉牌、環境打掃、資源回收等工作,重建生活。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褒揚條例

褒揚條例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a0030005
褒揚條例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件圖表

第 1 條

本細則依褒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致力國民革命大業,係指為肇建民國,實現三民 主義,完成國民革命,參與國家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文化等大業而 言。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參預戡亂建國大計,係指參與國家政治、軍事、 外交、經濟、文化等大計而言。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國際事務,係指政治、經濟、文化、新聞、僑務 、體育及其他國際間相互交流之事務。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 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 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係指保衛國 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寧、或其他忠勇義烈事蹟,犧牲生命,足資衿式者。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六款所稱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係指 具有重要著作或發現,創新學術、技術,對國家社會、世界和平或學術交 流有重大貢獻,足為世人典範者。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七款所稱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係指該重要 發明對於國計民生有公認之具體貢獻事蹟者。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款所稱德行崇劭,係指實踐四維八德等固有道德,確有 具體事實者。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九款所稱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係指 發展僑務,激勵僑胞愛國情操,對國家民族有重大貢獻者。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所稱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係指私人或 團體直接捐助予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水利、衛 生醫療或其他公益事業,並對公益確有重大貢獻者。 捐獻財物均以新臺幣計(折)算,其標準為一次捐獻五千萬元以上或累計 達一億元以上。

第 12 條

法人或團體受褒揚者,僅得題頒匾額。

第 13 條

褒揚案件,除總統特頒者外,應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詳實調查,列舉事 蹟,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依被申請人身 分,送請下列主管機關初審: 一、國民及各級民選公職人員為內政部。 二、公務人員為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三、軍人為國防部。 四、學校教職員及教育事業人員為教育部。 五、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六、外國人為外交部。 七、文化事業人員為文化部。 前項褒揚事蹟表亦得由主管機關逕行填送。 法人、團體之褒揚,應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詳實調查事蹟, 填具褒揚事蹟表,加註考語及核章後,檢附證明文件,依其性質送請有關 主管機關初審。 褒揚事蹟表格式如附件。

條文附檔:附件:褒揚事蹟表.ODT

第 14 條

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褒揚之事蹟詳實調查,並徵詢其事蹟主管機關意見;事 蹟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褒揚要件與否,具體表示意見。 初審機關審查合格後,應填具初審意見,報行政院審查。題頒匾額案件, 由行政院檢附褒揚事蹟表呈請總統核頒。明令褒揚案件,提經行政院會議 通過後檢附生平事蹟,呈請總統核予褒揚。

第 15 條

褒揚令或匾額由行政院轉發初審機關派員致送。受褒揚人居住國外者,得 轉請駐外使領館處代為致送。

第 16 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 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 內政部辦理。

第 17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 列入省 (市) 、縣 (市) 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第 18 條

褒揚令由受褒揚人之配偶或最近親屬代領之;題頒匾額之受褒揚人於頒給 前逝世者亦同。

第 19 條

褒揚令如有遺失或匾額因不可抗力毀失,得由受褒揚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敘明理由,報請原初審機關層轉總統府核發證明。

第 2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17年5月30日 星期二

琉璃

琉璃
http://www.liuli.com.tw/what_is_liuli.aspx
琉璃
“琉璃”,對琉璃工房而言:是西漢中山靖王墓的琉璃耳杯的“琉璃”;是唐代詩人白居易詩裡“彩雲易散琉璃脆”的“琉璃”;是佛經“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經”裡,“願我來世,得菩提時,身如琉璃,內外明澈”的“琉璃”。

琉璃,對琉璃工房而言;不僅是一種材質,一種創作的媒介,而是一種精神,一種生命。

一九八七年,琉璃工房成立。“脫蠟鑄造法”,也就是“pâte-de-verre”,“Cire-Perdue”,在一無所知的情況下,從黑暗中摸索,努力將脫蠟鑄造法的創作空間,提升到過去全世界不曾有過的範圍和水準。

如今華人世界,上百家工作室,“琉璃”二字被廣泛運用,但有多少人知道“琉璃”的意義?

“琉璃”,最早出現在西周,泛指當時的鉛鋇融制的玻璃。“工房”,則在宋明兩代,是說工作的地方。琉璃工房始終相信,不重視思想,不注入情感,技法和材質永遠只能停留在技法和材質的層面。

因此,不用法文,不用英文,有意的將“水晶玻璃”之名正式定為“琉璃”,定義我們創作的材質,述說琉璃工房依存在民族文化與歷史的情感。

- See more at: http://www.liuli.com.tw/what_is_liuli.aspx#sthash.lIP6Awf2.dpuf

多元世界平台2017053002NET

多元世界平台2017053002NET
底下是昨天一位勇敢捍衛自己的兒女,可以接受健康的性教育之偉大母親發表的心聲,卻引來許多同志者的「關切」。文章寫得超棒!請廣傳!
--------------
立法的人,你生過孩子嗎?你吃過我吃的苦嗎?你為我的孩子付過一點點的代價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的孩子要在還年幼純真的時候,就學習什麼叫性高潮?為什麼我不能決定我的孩子應該有什麼樣的性觀念?

你的開放叫平權,我的保守就叫歧視?其實你是最邪惡暴力的人,為了自己的選票,用法律逼迫母親放手,讓孩子任你們宰割!

你没有孩子吧?所以十年後、二十年後,這個社會變得怎麼樣都不會影響你,只要有錢,你就可以舒舒服服的終老。可是我們卻得在你那些不顧後果所立下的法律下掙扎,害怕孩子有一天會說:

"15歲性行為有什麼關係?學校說要戴保險套,又没說不能做?"

"住在我們女舍的男生,申請時登記是女的,後來發現自己還是喜歡女生,所以,我懷孕了。"

"我們組的多元家庭解散了,媽媽,那領養來的小孩就麻煩你照顧一下。"

"同學說13歲還没有性行為很丟臉,所以我就去做了,然後得了性病,切除了子宮。"

"我和爸爸也是真愛,真愛就應該被祝福,不是嗎?反正你們離婚了。"

立法的人,政府官員,你得到了錢、得到了名聲,卻把所有的問題丟給努力守住家庭、守住孩子的人。難道是覺得生育率不夠低嗎?還是你們不在意未來這塊土地怎麼辦?

你没有想過,等你老了,照顧你的醫療人員、維持社會敬老機能的人,提供你生活一切需要的,都是年輕人,而那些年輕人就是現在每一個拼命守住家庭、用微薄的薪水呵護孩子長大的父母生的!

我尊重你支持多元,我也尊重選擇同性相戀的人,畢竟大家都是成年人,自己負責自己的人生。但我絕對反對任何人來決定我的孩子該認同什麼!

性別平權這種理念是大人要學的,不是小孩。大人都不懂平權是什麼,怎麼教小孩?

至於你,你真的懂什麼叫性別平權嗎?

你認為社會大眾不可以歧視同性戀,性要解放,所以要怎麼樣都可以,不必顧到別人的感受?

我尊重同性戀朋友的選擇,並不表示接受他們的決定,如果這就叫歧視,你有顧到我這個異性戀的權利嗎?顧到我的感受了嗎?我是不是也是受害者?為什麼你不為我發聲?

我就是不喜歡和男人同上一間厠所、我就是不習慣看到掐胸擁吻的畫面,為什麼你没有顧到我身為女性的權利?

你為什麼不立法讓父母有權決定孩子該受什麼樣的教育?你為什麼不提倡給生育子女的父母更多的幫助,使他們能好好的教養孩子、以減少無依孩子的數量?你卻反過來用"歧視"兩個字壓得我們喘不過氣,讓整天忙得團團轉的父母面對糟透了的教育環境,卻無能為力?

我再問你一次,你生過孩子嗎?你知道養育孩子的艱辛嗎?你的孩子正和我們住在同一塊土地上嗎?在我孩子身上,你付出過一丁點嗎?如果没有,你閉嘴吧!

也許你是間諜,專門來殺社會的幼苖,使這國家早點沉淪。

身為母親,我宣誓,我絕對不同意你所立的法,我也宣誓,我一定盡我所能保護我的孩子,給他們最好的品格教育、持守家庭價值。

*我會在孩子面前敬重他們的爸爸,和他相愛。我用身體力行教他什麼叫做愛情,讓他們對婚姻充滿期待。

*我會用看待男人的眼光去和兒子相處,用愛和尊重對待他,不隨便傷他自尊,讓他做好成熟男人的準備。

*我會以一個女人的身份,教導兒子怎樣尊重女孩、欣賞她們不同的氣質。我會跟他們說自己在年輕時,曾經在性方面受過的傷,讓他們懂得珍惜女孩,並為未來的另一半準備自己。

最後,你是官,你有支援部隊,我没有辦法做什麼,只能用臉書上的兩萬多個粉絲和你賭了,我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會同意我的想法,我不在意。

胡鬧了這幾年,你們真的應該想想,你手中的決策是真的對國家的未來有利,還是只為了選票不想得罪人?

剛剛寫到一半,孩子進來道晚安,我親親孩子的頭,想起自己肚皮上十公分長的傷口,心裡想著:孩子,我要保護你們到底!

我支持此位母親保護小孩的心境,所以我幫忙轉PO,無關政治.若你(妳)不認同,請刪除。若認同,請發揮一己之力,轉傳。

2017年5月6日 星期六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0106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0106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L0020189
病人自主權利法

所有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108.01.06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第 1 條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
  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
    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
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
    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
    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六、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指  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
    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
    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
    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七、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
    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第 4 條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
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
決定之作為。
第 5  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
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第 6 條
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
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危急病人,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安寧緩
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外,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
延。
第 8 條
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  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
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
    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
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
、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
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
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
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  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
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
,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
達醫療意願,其權限如下:
一、聽取第五條之告知。
二、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
三、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
第 11 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
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
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  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
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預立醫療決定,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書
面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完成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前項變更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3 條
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
一、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
二、指定、終止委任或變更醫療委任代理人。
第 14 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
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
    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
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
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
及流體  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
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 1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
,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 16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
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
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 1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回電腦版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  06 年 0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