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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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 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 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 6 條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 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 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 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 、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 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 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 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 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 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 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 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 、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9 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 證逾期者,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進 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0 條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 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 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 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 ,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 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 予公開。 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 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 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 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16 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 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 、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 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第 18 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 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 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 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 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定之。 第 20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 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 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 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 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 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第 21 條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 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 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 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 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23 條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第 25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 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 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第 2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 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 知再承攬人。 第 27 條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第 28 條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 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第 29 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 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第 30 條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 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 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三 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 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 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 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危害評估程序與控 制、分級管理方法、適性評估原則、工作調整或更換、醫師資格與評估報 告之文件格式、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得免 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 33 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第 34 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35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 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 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6 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 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 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 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 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38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第 39 條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 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0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 42 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 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 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第 44 條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 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 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 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 45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第 46 條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 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第 4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 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 所定之辦法。 四、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 第 4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第 六 章 附則
第 50 條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 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51 條自營作業者準用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有關雇主之義務及罰則之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 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第 二十條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 52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第九條抽驗與市場查驗、第十二 條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管理、查核與監測結果之通報、第十三條新化學物 質之登記與報告之審查、第十四條管制性化學品之許可與優先管理化學品 之運作資料之備查、第二十條認可之醫療機構管理及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訪查與績效認可、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訓練單位之管理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疑似職業病調查等業務,委 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第 53 條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定之認可、審查、許可、驗證、檢查及指定等業務, 應收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4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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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的盆妖(I05年2月16日)值得欣賞.。妖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wMzMyMw==&mid=204251998&idx=1&sn=d1ef821283551c9777f03c4d7617c6fc&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wordpress網址自顯

網址顯方便多了,Pincix,blog,xuit都需加持轉換,比較不方便!

2016年3月27日 星期日

洪秀柱20160328

洪秀柱20160328
國民黨主席補選投票結果20160326晚上出爐,得票五成六,七萬八千八百廿九票,得票率百分之56.16.代理主席黄敏恵得票率百分之33.02.第一位女黨魁,20160328交接上任。
維基百科介紹:
洪秀柱(1948年4月7日-[1]),生於中華民國臺北市[1],籍貫浙江餘姚[3],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及教育界人士,中國國民黨主席。

Quick facts: 前任, 院長 ...

洪秀柱

 中國國民黨第8任中央委員會主席

現任就任日期
2016年3月28日前任黃敏惠(代理)
朱立倫(正任)

 中華民國第14任立法院副院長
第8屆立法委員

任期
2012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篬蠅NET

朋友外號叫蒼蠅,也不知道他真名叫啥。

有一天我就好奇問他:“大家都叫你蒼蠅,你能不能告訴我你的真名叫啥啊?”

朋友慢慢拿出身份證上面寫著 ‘史上飛'!

2016年3月26日 星期六

成敗得失~關鍵3秒鐘NET


成敗得失≈關鍵3秒鐘

主題之前, 我們看以下三個新聞報導實例:

事件一:
企業高階主管,33歳帥氣多金,娶了一個
秀外慧中的財團千金28歲,隔年生了一對漂亮的龍鳯胎。
他為人謙和做事認真。

座右銘是:「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某晩,他駕著他心愛的Benz SL63,細雨中,與一台違規逆向的機車擦撞,雙方一言不合,他被這未滿18歲的
小混混一刀捅死。

事件二:
大學校花,20歳,姣好的面孔配上170cm的身高,從小在父母的熏陶下,精通各種樂器和外文。
她笑容甜美氣質高雅。

座右銘是:「把你的臉迎向陽光,那就不會有陰影。」

某晚,一個生日Party後,她和交往一年的男友大吵一架後,負氣跳樓,香消玉殞。

事件三:
上市公司老闆,60歲白手起家,年輕時在商場上就無往不利,打造個人的事業王國。他熟讀孫子兵法、精通各種VC投資。

座右銘是:「胸懷是一個領導者或創業者最主要的功能。」

某晚,一個會議後,
他痛斥他底下一個員工
笨得像豬,員工一怒之下拿起煙灰缸,軋碎了他的頭軋了他的企業。

以上這三件事看似「無關」,其共同的關鍵就是出在「三秒鐘」。

很多人一生謹慎小心、計劃周延,桌上貼滿了密密麻麻,人生座右銘
食譜上列滿了忌口養生的「健康飲食」筆記本寫滿了保健長壽的「秘訣重點」, 卻常常毀在一時衝動的「三秒鐘」!!

因為這三秒鐘的不能忍、忍不住、忘記忍,以致「前功盡棄」!!

結婚需經營很久,
說離婚只要三秒鐘 ;

朋友需交心很久,
説翻臉只要三秒鐘 ;

形象需包裝很久,
講錯話只要三秒鐘 ;

淡定需修行很久,
毀了它只要三秒鐘 ;

快樂需培養很久,
想不開只要三秒鐘 ;

矜持需忍耐很久,
豁出去只要三秒鐘 !

我的朋友們,古人說:
「聰明一世糊塗一時」

若遇到任何衝動時刻,請記得,摒住呼吸,
讓自己沈澱「三秒鐘」也許經過了這「三秒鐘」的思考,改變了你的一生,也改變了別人的一生。

農具

以後没人知道這些東西的名稱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3NzIzNQ==&mid=201483771&idx=7&sn=0c497424c480b4bbba1ebb7aea984d5b&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2016年3月25日 星期五

請問您這有賣上帝嗎?NET

我喜歡這故事!

“請問您這有賣上帝嗎? "~~

一個小男孩捏著一美元,沿街一家一家商店地詢問:
「請問您這兒有賣上帝嗎?」
        店主要嘛說沒有,要嘛嫌他在搗亂,不由分說就把他攆出了店門。
        天快黑時,第二十九家商店的店主熱情地接待了這個孩子。
        老闆是六十多歲了,滿頭銀髮,慈眉善目。他笑咪咪地問男孩:
「告訴我,孩子,你買上帝幹嘛?」
        男孩流著淚告訴老頭,他叫邦尼,父母早就去世了,他是被叔叔帕特魯普撫養的。

        叔叔是個建築工人,前不久從 鷹架上摔了下來,至今昏迷不醒。醫生說,只有上帝才能救他。
邦尼想,上帝一定是種非常奇妙的東西,我把上帝買回來,讓叔叔吃了,傷就會好。
       
老頭眼圈濕潤了..
「你有多少錢?」
「一美元。」
「孩子,上帝的價格正好是一
    美元呢!」
       老頭從貨架上拿了瓶「上帝之吻」牌飲料給邦尼

「拿去吧!孩子,
    你叔叔喝了這瓶『上帝』,
     就沒事了。

        邦尼喜出望外,將飲料抱在懷裡,興沖沖地回到了醫院。一進病房,他就開心地叫嚷道:
「叔叔,我把上帝買回來了,
    你很快就會好起來!」
        幾天之後,一個由頂尖醫學專家組成的醫療小組來到醫院,對帕特魯普進行會診。
他們採用世界上最先進的醫療技術,終於治好了帕特魯普的傷。帕特魯普出院時,看到醫療費賬單上那個天文數字,差點嚇昏過去。可院方告訴他,
那有個老頭幫他把錢付清了。

那老頭是個億萬富翁,從一家跨國公司董事長的位置上退下來後,隱居在本市,開了家雜貨店打發時光。那個醫療小組就是老頭花重金聘請來的。帕特魯激動不已,他立即和邦尼去感謝老頭。可是老頭已經把雜貨店賣掉,出國旅遊去了。
      
後來,帕特魯普接到一封信,是那老頭寫來的
「年輕人,您能有邦尼這個侄兒,實在是太幸運了。為了救您,他拿一美元到處購買上帝……
感謝上帝,是他挽救了您的生命。」
但請您一定記住,真正的上帝
是人們的愛心!                       
「噴泉之所以漂亮,
        是因為它有了壓力;

    瀑布之所以壯觀,
        是因為她它沒有了退路;
  
水之所以能穿石,
        是因為她它有了目標...」

人生亦是如此。

@我努力賺錢, 不是因為我多愛錢。而是這輩子,我不想因為錢和誰低三下四!也不想因為錢而為難誰!最近很流行的一段話:「沒有錢,你拿什麼維持你的親情,穩固你的愛情,聯絡你的友情,靠嘴說嗎?別鬧了,大家都挺忙的。」 ——多麼現實的一段話。送給自己,努力到無能為力,拼搏到感動自己!送給和自己一樣一直奔跑在路上的朋友們!

2016032202日記

2016032202日記
輪值,帶來消息24日要吊,那麼準!早上到傍晚,晚上吃完炒飯後去上課。上課收獲多,只待再加強,學習數十年,仍未通英語,太鈍了,改善學習模式。

2016032101日記

2016032101日記
早上,來就很緊張,中午亦未停歇,如此,忙到晚上,有許多東西要清理。

2016032007日記

2016032007日記
天放晴,仍不想出門,T出去買回大腸麵線當中餐。晚上吃飯!假日很快就過了!

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家族書寫袁瓊瓊老師2016032404

家族書寫袁瓊瓊老師2016032404
我們的大河之書,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故事,家族大河連結,分流不可少!3/6至5/22,週日10:00至12:00。

海底之花NET

真的太美了!海底之: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YyOTQzNg==&mid=402485006&idx=7&sn=7427b7660cb749a4460729c511e9c04e&scene=1&srcid=0303hwWwEHG0n86QQgRX7pWP&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幸福工作宣言2016032303

幸福工作宣言2016032303
一、若有參加廠商飲宴,請務必辦理登錄作業。

二、請勿與廠商有私下飲宴行為。

三、請勿溢報加班費。

四、上班請勿有飲酒情事。

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2016031906日記

2016031906日記
今早04:00入睡,有點不平靜,早上外面下雨,又冷,在家不想出門,早上吃三合一,中午吃麵,晚上吃飯,飯後回柑園處理事情,返回再到金石堂,感冒稍好,近十點拜訪親戚,聊到十一點又招來L夫妻及T,每人送一碗燒酒鴨,再聊至隔日凌晨01:00始各自回去。再看電視已到02:00才入睡。

2016031805日記

2016031805日記
星期五趕快將桌上東西收拾,晚上想早點回家,因事躭擱,審驗單處理完已23:00,外面有點月亮,希望明天是好天氣!

2016年3月21日 星期一

徐霞客後遊黄山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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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後遊黄山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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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午(公元1618年)九月初三日  出白岳榔梅庵,至桃源橋。從小橋右下,陡甚,即舊向黃山路也。七十里,宿江村。
  初四日  十五里,至湯口。五里,至湯寺,浴於湯池。扶杖望硃砂庵而登。十里,上黃泥岡。向時雲裡諸峰,漸漸透出,亦漸漸落吾杖底。轉入石門,越天都之脅而下,則天都、蓮花二頂,俱秀出天半,路旁一岐東上,乃昔所未至者,遂前趨直上,幾達天都側。復北上,行石罅中。石峰片片夾起;路宛轉石間,塞者鑿之,陡者級之,斷者架木通之,懸者植梯接之。下瞰峭壑陰森,楓松相間,五色紛披,燦若圖繡。因念黃山當生平奇覽,而有奇若此,前未一探,茲遊快且愧矣!
  時夫僕俱阻險行後,余亦停弗上;乃一路奇景,不覺引余獨往。既登峰頭,一庵翼然,為文殊院,亦余昔年欲登未登者。左天都,右蓮花,背倚玉屏風,兩峰秀色,俱可手擥。四顧奇峰錯列,眾壑縱橫,直黃山絕勝處!非再至,焉知其奇若此?遇遊僧澄源至,興甚勇。時已過午,奴輩適至。立庵前,指點兩峰。庵僧謂:「天都雖近而無路,蓮花可登而路遙。只宜近盼天都,明日登蓮頂。」余不從,決意遊天都。挾澄源、奴子仍下峽路。至天都側,從流石蛇行而上。攀草牽棘,石塊叢起則歷禲A石崖側削則援崖。每至手足無可著處,澄源必先登垂接。每念上既如此,下何以堪?終亦不顧。歷險數次,遂達峰頂。惟一石頂壁起猶數十丈,澄源尋視其側,得級,挾予以登。萬峰無不下伏,獨蓮花與抗耳。時濃霧半作半止,第一陣至,則對面不見。眺蓮花諸峰,多在霧中。獨上天都,予至其前,則霧徙於後;予越其右,則霧出於左。其松猶有曲挺縱橫者;柏雖大於如臂,無不平貼石上、如苔蘚然。山高風巨,霧氣去來無定。下盼諸峰,時出為碧嶠,時沒為銀海;再眺山下,則日光晶晶,別一區宇也。日漸暮,遂前其足,手向後據地,坐而下脫。至險絕處,澄源並肩手相接。度險,下至山坳,暝色已。復從峽度棧以上,止文殊院。
  初五日  平明,從天都峰坳中北下二里,石壁岈然。其下蓮花洞正與前坑石筍對峙,一塢幽然。別澄源,下山至前岐路側,向蓮花峰而趨。一路沿危壁西行,凡再降升,將下百步雲梯,有路可直躋蓮花峰。既陟而磴絕,疑而復下。隔峰一僧高呼曰:「此正蓮花道也!」乃從石玻側度石隙。徑小而峻,峰頂皆巨石鼎峙,中空如室。從其中疊級直上,級窮洞轉,屈曲奇詭,如下上樓閣中,忘其峻出天表也。一里得茅廬,倚石罅中。徘徊欲開,則前呼道之僧至矣,僧號凌虛,結茅於此者,遂與把臂陟頂。頂上一石,懸隔二丈,僧取梯以度。其巔廓然,四望空碧,即天都亦俯首矣。蓋是峰居黃山之中,獨出諸峰上,四面巖壁環聳,遇朝陽霽色,鮮映層發,令人狂叫欲舞。
  久之,返茅庵,凌虛出粥相餉,啜一盂,乃下。至岐路側,過大悲頂,上天門。三里,至煉丹台。循台嘴而下,觀玉屏風、三海門諸峰,悉從深塢中壁立起。其丹台一岡中垂,頗無奇峻,惟瞰翠微之背,塢中峰巒錯聳,上下週映,非此不盡瞻眺之奇耳。還過平天矼,下後海,入智空庵,別焉。裡,下獅子林,趨石筍矼,至向年所登尖峰上。倚松而坐,瞰塢中峰石回攢,藻績滿眼,始覺匡廬、石門,或具一體,或缺一面,不若此之閎博富麗也!久之,上接引崖,下眺塢中,陰陰覺有異。復至岡上尖峰側,踐流石,援棘草,隨坑而下,愈下愈深,諸峰自相掩蔽,不能一目盡也。日暮,返獅子林。
  初六日  別霞光,從山坑向丞相原下七里,至白沙嶺,霞光復至。因余欲觀牌樓石,恐白沙庵無指者,追來為導。遂同上嶺,指嶺右隔坡,有石叢立,下分上並,即牌樓石也。余欲逾坑溯澗,直造其下。僧謂:「棘迷路絕,必不能行。若從坑直下丞相原,不必復上此嶺;若欲從仙燈而往,不若即由此嶺東向。」余從之,循嶺脊行。嶺橫亙天都、蓮花之北,狹甚,旁不容足,南北皆崇峰夾映。嶺盡北下,仰瞻右峰羅漢石,圓頭禿頂,儼然二僧也。下至坑中,逾澗以上,共四里,登仙燈洞。洞南向,正對天都之陰。僧架閣連板於外,而內猶穹然,天趣未盡刊也。復南下三里,過丞相原,山間一來地耳。其庵頗整,四顧無奇,竟不入。復南向循山腰行,五里,漸下。澗中泉聲沸然,從石間九級下瀉,每級一下有潭淵碧,所謂九龍潭也。黃山無懸流飛瀑,惟此耳。又下五里,過苦竹灘,轉循太平縣路,向東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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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遊黄山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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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二日  自白岳下山,十里,循麓而西,抵南溪橋。渡大溪,循別溪,依山北行。十里,兩山峭逼如門,溪為之束。越而下,平疇頗廣。二十里,為豬坑。由小路登虎嶺,路甚峻。十里,至嶺。五里,越其麓。北望黃山諸峰,片片可掇。又三里,為古樓坳。溪甚闊,水漲無梁,木片彌布一溪,涉之甚難。二里,宿高橋。
  初三日  隨樵者行,久之,越嶺二重。下而復上,又越一重。兩嶺俱峻,曰雙嶺。共十五里,過江村。二十里,抵湯口,香溪、溫泉諸水所由出者。折而入山,沿溪漸上,雪且沒趾。五里,抵祥符寺。湯泉在隔溪,遂俱解衣赴湯池。池前臨溪,後倚壁,三面石甃,上環石如橋。湯深三尺,時凝寒未解,湯氣鬱然,池底水泡汨汨起,氣本香冽。黃貞父謂其不及盤山,以湯口、焦村孔道,浴者太雜遝出。浴畢,返寺。僧揮印引登蓮花庵,躡雪循澗以上。澗水三轉,下注而深泓者,曰白龍潭;再上而停涵石間者,曰丹井。井旁有石突起,曰「藥臼」,又曰「藥銚」。宛轉隨溪,群峰環聳,木石掩映。如此一里,得一庵,僧印謂我乃他出,不能登其堂。堂中香爐及鐘鼓架,俱天然古木根所為。遂返寺宿。
  初四日  兀坐聽雪溜竟日。
  初五日  雲氣甚惡,余強臥至午起。揮印言O光寺頗近,令其徒引。過湯地,仰見一崖,中懸鳥道,兩旁泉瀉如練。余即從此攀躋上,泉光雲氣,撩繞衣裾。已轉而右,則茅庵上下,磬韻香煙,穿石而出,即慈光寺也。寺舊名珠砂庵。比丘為余言:「山頂諸靜室,徑為雪封者兩月。今早遣人送糧,山半雪沒腰而返。」余興大阻,由大路二里下山,遂引被臥。
  初六日  天色甚朗。覓導者各攜笻上山,過慈光寺。從左上,石峰環夾,其中石級為積雪所平,一望如玉。蔬木茸茸中,仰見群峰盤結,天都獨巍然上挺。數里,級愈峻,雪愈深,其陰處凍雪成冰,堅滑不容著趾。余獨前,持杖鑿冰,得一孔置前趾,再鑿一孔,以移後趾。從行者俱循此法得度。上至平岡,則蓮花、雲門諸峰,爭奇競秀,若為天都擁衛者。由此而入,絕峴危崖,盡皆怪松懸結。高者不盈丈,低僅數寸,平頂短髲,盤根虯乾,愈短愈老,愈小愈奇,不意奇山中又有此奇品也!松石交映間,冉冉僧一群從天而下,俱合掌言:「阻雪山中已三月,今以覓糧勉到此。公等何由得上也?」且言:「我等前海諸庵,俱已下山,後海山路尚未通,惟蓮花洞可行耳。」已而從天都峰側攀而上,透峰罅而下,東轉即蓮花洞路也。余急於光明頂、石筍矼之勝,遂循蓮花峰而北上下數次,至天門。兩壁夾立,中闊摩肩,高數十丈,仰面而度,陰森悚骨。其內積雪更深,鑿冰上躋,過此得平頂,即所謂前海也。由此更上一峰,至平天矼. 矼之兀突獨聳者,為光明頂。由矼而下,即所謂後海也。蓋平天矼陽為前海,陰為後海,乃極高處,四面皆峻塢,此獨若平地。前海之前,天都蓮花二峰最峻,其陽屬徽之歙,其陰屬寧之太平。
  余至平天矼,慾望光明頂而上。路已三十里,腹甚枵,遂入矼後一庵。庵僧俱踞石向陽。主僧曰智空,見客色饑,先以粥餉。且曰:「新日太皎,恐非老睛。」因指一僧謂余曰:「公有余力,可先登光明頂而後中食,則今日猶可抵石筍矼,宿是師處矣。」余如言登頂,則天都、蓮花並肩其前,翠微、三海門環繞於後,下瞰絕壁峭岫,羅列塢中,即丞相原也。頂前一石,伏而復起,勢若中斷,獨懸塢中,上有怪松盤蓋。余側身攀踞其上,而潯陽踞大頂相對,各誇勝絕。
  下入庵,黃粱已熟。飯後,北向過一嶺,躑躅菁莽中,入一庵,曰獅子林,即智空所指宿處。主僧霞光,已待我庵前矣。遂指庵北二峰曰:「公可先了此勝。」從之。俯窺其陰,則亂峰列岫,爭奇並起。循之西,崖忽中斷,架木連之,上有松一株,可攀引而度,所謂接引崖也。度崖,空石罅而上,亂石危綴間,構木為石,其中亦可置足,然不如踞石下窺更雄勝耳。下崖,循而東,里許,為石筍矼. 矼脊斜亙,兩夾懸塢中,亂峰森羅,其西一面即接引崖所窺者。矼側一峰突起,多奇石怪松。登之,俯瞰壑中,正與接引崖對瞰,峰回岫轉,頓改前觀。
  下峰,則落照擁樹,謂明晴可卜,踴躍歸庵。霞光設茶,引登前樓。西望碧痕一縷,余疑山影。僧謂:「山影夜望甚近,此當是雲氣。」余默然,知為雨兆也。
  初七日  四山霧合。少頃,庵之東北已開,西南膩甚,若以庵為界者,即獅子峰亦在時出時沒間。晨餐後,由接引崖踐雪下。塢半一峰突起,上有一松裂石而出,巨乾高不及二尺,而斜拖曲結,蟠翠三丈餘,其根穿石上下,幾與峰等,所謂「擾龍松」是也。
  攀玩移時,望獅子峰已出,遂杖而西。是峰在庵西南,為案山。二里,躡其巔,則三面拔立塢中,其下森峰列岫,自石筍、接引兩塢迤邐至此,環結又成一勝。登眺間,沉霧漸爽,急由石筍矼北轉而下,正昨日峰頭所望森陰徑也。群峰或上或下,或巨或纖,或直或欹,與身穿繞而過。俯窺輾顧,步步生奇,但壑深雪厚,一步一悚。
  行五里,左峰腋一竇透明,曰「天窗」。又前,峰旁一石突起,作面壁狀,則「僧坐石」也。下五里,徑稍夷,循澗而行。忽前澗亂石縱橫,路為之塞。越石久之,一闕新崩,片片欲墮,始得路。仰視峰頂,黃痕一方,中間綠字宛然可辨,是謂「天牌」,亦謂「仙人榜」。又前,鯉魚石;又前,白龍池。共十五里,一茅出澗邊,為松谷庵舊基。再五里,循溪東西行,又過五水,則松谷庵矣。再循溪下,溪邊香氣襲人,則一梅亭亭正發,山寒稽雪,至是始芳。抵青龍潭,一泓深碧,更會兩溪,比白龍潭勢既雄壯,而大石磊落,奔流亂注,遠近群峰環拱,亦佳境也。還餐松谷,往宿舊庵。余初至松谷,疑已平地,及是詢之,須下嶺二重,二十里方得平地,至太平縣共三十五里云。
  初八日  擬尋石筍奧境,竟為天奪,濃霧迷漫。抵獅子林,風愈大,霧亦愈厚。余急欲趨煉丹台,遂轉西南。三里,為霧所迷,偶得一庵,入焉。雨大至,遂宿此。
  初九日  逾午少霽。庵僧慈明,甚誇西南一帶峰岫不減石筍矼,有「禿顱朝天」、「達摩面壁」諸名。余拉潯陽蹈亂流至壑中,北向即翠微諸巒,南向即丹台諸塢,大抵可與獅峰競駕,未得比肩石筍也。雨踵至,急返庵。
  初十日  晨雨如注,午少停。策杖二里,過飛來峰,此平天矼之西北嶺也。其陽塢中,峰壁森峭,正與丹台環繞。二里,抵台。一峰西垂,頂頗平伏。三面壁翠合沓,前一小峰起塢中,其外則翠微峰、三海門蹄股拱峙。登眺久之。東南一里,繞出平天矼下。雨復大至,急下天門。兩崖隘肩,崖額飛泉,俱從人頂潑下。出天門,危崖懸疊,路緣崖半,比後海一帶森峰峭壁,又轉一境。」海螺石」即在崖旁,宛轉酷肖,來時忽不及察,今行雨中,頗稔其異,詢之始知。已趨大悲庵,由其旁復趨一庵,宿悟空上人處。
  十一日  上百步雲梯。梯磴插天,足趾及腮,而磴石傾側崡岈,兀兀欲動,前下時以雪掩其險,至此骨意俱悚。上雲梯,即登蓮花峰道。又下轉,由峰側而入,即文殊院、蓮花洞道也。以雨不止,乃下山,入湯院,復浴。由湯口出,二十里抵芳村,十五里抵東潭,溪漲不能渡而止。黃山之流,如松谷、焦村,俱北出太平;即南流如湯口,亦北轉太平入江;惟湯口西有流,至芳村而巨,南趨岩鎮,至府西北與績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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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客遊記年表範例

徐霞客遊記年表範例
徐霞客遊記  四庫全書明朝徐弘祖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徐霞客遊記是中國著名旅遊家、地理學家徐弘祖的旅遊日記,去世前託家庭塾師季夢良整理原稿,後由季夢良、王忠紉將遊記手稿編輯成書。由於明清之際戰亂,多有散失,殘餘篇幅由後人輯編成冊,共20卷,根據許多其他人,如他的朋友,家人的墓誌銘,後來遊記中和其他材料的記載,可以推知散失的部分。[1]最近發現浙遊至粵西遊舊鈔本五冊,題名《徐霞客西遊記》,所記日數、字數均較世傳本為多,有原編者季夢良的題識(1642年),應是季編本的殘存部分。在四庫全書之中為史部地理遊記類。

徐霞客自22歲(1607年)新婚那年開始旅遊,直到去世前一年(1640年),足跡遍佈中國16個省。

年表1607年,開始旅遊,母親為他製遠遊冠,遊歷太湖泛舟,登東西洞庭山,遊記缺失;1609年,「歷齊、魯、燕、冀間,上泰岱,拜孔林,謁孟廟三遷故里,嶧山吊枯桐」,遊記缺失;1613年,入浙,從曹娥江獨走寧波,渡海遊落迦山,遊記缺失。從3月30日開始是遊記第一卷,遊天台山,遊雁盪山。1614年冬,遊金陵(南京),遊記缺失;1616年,遊白岳、黃山、武夷山、九曲溪、杭州西湖;1617年,第一位妻子病逝,沒有旅遊;1618年,再遊黃山,廬山;過波陽湖;年底續娶第二位妻子;1619年,妻子生子,沒有旅遊;1620年,遊浙江仙遊九鯉湖,試錢塘江潮;1621年- 1622年,母病危,沒有旅遊;1623年,遊嵩山、華山、太和山(武當山),開始遊記第二卷;1624年,陪母親遊荊溪、勾曲(在浙江),沒有遊記;1625年- 1627年,母親去世,守孝,沒有旅遊;1628年,遊福建;1629年,遊北京、天津薊縣盤山,遊記缺失;1630年,再遊福建;1631年,沒有旅遊;1632年,遊天台山、雁盪山,泛舟太湖;1633年,北上遊五臺山、恆山;1634年-1635年,長媳生長孫,次子娶妻,沒有旅遊;1636年-1640年,放舟赴浙江,從浙江旅遊至江西、湖南、廣西、貴州、雲南,四年沒有回家,遊記中第三卷到第19卷都是這四年的遊記,每日都有記載,其中有部分散失,第20卷是他的詩文,其他人寫的序等。[2]1641年,回到家中病逝,時年5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