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勞動節5月1日

勞動節的由來5月1日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feast/labor_day01.html
勞動節
【勞動節的由來】

  西元一八八四年十月七日,美國工人感於每日工作勞苦,作業時間過長,思有以改善待遇,發起「三八制」運動;即向資本家要求每日工作八小時,教育八小時,休息八小時之運動。繼而在芝加哥成立八小時協會,於一八八六年五月一日,舉行大罷工,參加示威運動者達二十萬人。雖不幸釀成流血慘案,然「三八制」之運動,依然繼續發展。不久,美國資本家乃逐漸同意「三八制」之推行,風聲所播,英法等國工人亦先後為之響應。
  西元一八八九年召開第一次大會於法國巴黎,我國亦派代表參加,通過「勞動法案」,決定採取同盟罷工及絕交為勞動階級之鬥爭手段。並由於法國國際社會黨代表之提議,通過以每年五月一日為國際勞動紀念日。其後,每年五月一日,各就所在地舉行熱烈慶祝,而成為勞動界「三八制」運動成功之紀念日,世稱「國際勞動節」,或「五一勞動節」,簡稱「勞動節」。
  我國之勞工運動,或稱五一運動,及工人組織,始於民國八年;繼而各地展開活動,尤其是廣州各地,工會林立。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北京政府農商部頒布暫行工廠通則。在另一方面,當時之主要運動,厥為全國勞工大會,曾先後在廣州、漢口舉行大會,維護勞工權益。其後亦用五月一日為「勞動節」,每年是日分別由各地集會紀念。同時,我國亦參加國際勞工組織,且曾在瑞士日內瓦設立國際勞工事務局,並曾當選連任該組織理事院常任理事。歷次國際勞工大會在瑞士日內瓦開會時,我國政府及勞資雙方皆組成代表團前往出席。
  目前我國勞工行政事務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勞工權益之維護不遺餘力,舉凡健全工會組織,改善勞工生活,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利,舉辦勞工保險,及實現勞工參政等各種措施皆已獲致成效。對於勞工的職業教育及外勞政策等事項,亦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有所調整及改善。
維基百科介紹
勞動節通常是年度性與全球性的節日,目的是為了慶祝勞動階級對社會和經濟所做的貢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勞動節是在5月1日(如法國、瑞典),因此通常也稱之為國際勞動節,是紀念美國發生的乾草市場屠殺。美國和加拿大的勞動節是在9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新西蘭的勞動節是十月的第4個星期一。澳大利亞不同的地區對勞動節有不同的規定。而在日本,類似的節日在11月23日,稱為勤勞感謝之日。

1952年北京五一勞動節大典
中國大陸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99年9月18日第一次修訂第二條規定,五一勞動節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放假3天,加上調休兩個周末的假期,形成7天的「黃金周」(5月1日至5月7日)。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則將五一勞動節改為放假1天,加上周末調休共放假3天,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 。新勞動節3天假期,仍被部分人稱為「小黃金周」。

港澳
在香港,港英時期,勞動節並非法定假日,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後翌年,即1998年五月一日開始,勞動節方被港府定為法定假期。香港政府通常會在當日起,提高最低工資金額。澳門政權移交中國以後,每年五月一日常會有各社團與利益團體遊行,並向澳門特區政府示威或請願,人稱「澳門五一遊行」。

法國
每年五月一日被政府定為勞動節[2],是法定公共假日,又被稱為「鈴蘭節」[3]。

瑞典
每年五月一日被政府定為勞動節,是公共假日[4]。

臺灣
每年五月一日被定為勞動節,當日勞工放假,小學以上教職員(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教職員屬於勞工)、政府公務員、雇員或公營機構職員不放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是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但是,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2011年4月19日發布新聞稿做出解釋:「如勞資雙方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者,且『五月一日勞動節』已調移至其他休息日,則無補假之問題。」導致部分企業引用此解釋,做為勞動節遇周末例假日不另行補假的依據,形成銀行放假、但同時有經營金融業務的中華郵政照常上班(目前為比照週六營業)的「一國兩制」現象[5]。
國小、國中、高中、大學教師於教師節當天無休假,勞動節當天又仍須上班。但幼兒園教師於勞動節休假,於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教師就讀幼兒園的子女產生托育的需求。
澳大利亞
慶祝澳大利亞勞工運動,特別是一個工作日僅限於八小時的工作日,勞工節的公共假日由各州和領地政府所固定,因此差別很大。這是十月在澳大利亞首都新南威爾士和南澳大利亞的第一個星期一。在維多利亞州和塔斯馬尼亞,這是三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儘管後者稱之為八小時一天)。在西澳大利亞,勞動節是三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在北領地和昆士蘭,它被稱為五一節,發生在五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它是在3月的第四個星期一在美國的領土。由勞工運動一天八小時前3月發生在墨爾本在四月21日1856。在這一天,石匠和建築工人在墨爾本的建築工地停工,遊行從墨爾本大學到議會大廈實現八小時工作日。他們的直接行動的抗議是成功的,他們被認為是第一個有組織的工人在世界中實現一個8小時工作制,沒有損失的工資。

巴西
有一天假日

菲律賓
休息日

古巴
加拿大
每年九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為勞動節

馬來西亞
5月1日勞動節,被政府列為全國公共假期。凡是當天工作者,僱主將以三倍工資方式付給員工。

美國
9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每到美國的勞動節,人們一般都會去遊行。在一些地方,人們還要吃喝、唱歌、跳舞,夜裡還會放焰火

孟加拉國
挪威
新西蘭
新西蘭勞動節「Labour Day」在每年10月的第四個星期一,這一天是新西蘭的全國範圍內的公眾假期,普通的新西蘭上班一族將會得到一個長周末,也就是從周六一直休息到勞工節周一,一共三天的時間;每年新西蘭勞工節到來的時候,新西蘭已經進入春天,所以人們往往選擇這個長周末舉家出遊,享受春天。

十九世紀,新西蘭的工人們展開了爭取每天8小時工作制的運動;同時,新西蘭的工人們是世界上最早爭取每天八小時權利的人們之一。

在1840年,一個名叫Samuel Parnell的木匠拒絕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他回答他的老闆說:「我會很好的工作但前提條件是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我們擁有每天24小時,應當8小時用來工作,8小時用來睡覺,其餘的8小時人們用來娛樂或者做他們想為自己做的事情」。 他鼓勵其它的工人們也每天只工作8小時,並且工人們在1840年10月開會正式決定支持這個想法。

1890年10月28號人們遊行慶祝每天8小時工作制50周年,隨後每年10月末都會慶祝集會。

1899年新西蘭政府將這個集會日子合法為一個公眾假日,自1900年開始每年的10月第四個星期一就是人們的假日了[6]。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also known as Labour Day in some countries, is a celebration of labourers and the working classes that is promo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 socialists, communists or anarchists and occurs every year on May Day (1 May), an ancient European spring festival. The date was chosen for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by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a pan-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ocialist and communist political parties, to commemorate the Haymarket affair, which occurred in Chicago on 4 May 1886. The 1904 International Socialist Conference in Amsterdam, the Sixth Conference of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alled on "all Social Democratic Party organisations and trade unions of all countries to demonstrate energetically on the First of May for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of the 8-hour day, for the class demands of the proletariat, and for universal peace."

Quick facts: Official name, Also called ...
Being a traditional European spring celebration, May Day is a national public holiday in several European countries. The date is currently celebrated specifically as "Labour Day" or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in the majority of countries, including those that didn't traditionally celebrate May Day. Some countries celebrate a Labour Day on other dates significant to them,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celebrates Labor Day on the first Monday of September.

History

States and dependencies coloured by observance of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or a different variant of May Day or Labour Day:
  Labor holiday on or near 1 May
  Another public holiday on 1 May, such as May Day
  No public holiday on 1 May, but Labour Day on a different date
  No public holiday on 1 May and no Labour Day
Beginning in the late 19th century, as the trade union and labour movements grew, a variety of days were chosen by trade unionists as a day to celebrate labour.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a September holiday, called Labor or Labour Day, was first proposed in the 1880s. In 1882, Matthew Maguire, a machinist, first proposed a Labor Day holiday on the first Monday of September while serving as secretary of the Central Labor Union (CLU) of New York. Others argue that it was first proposed by Peter J. McGuire of the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in May 1882, after witnessing the annual labour festival held in Toronto, Canada. In 1887, Oregon was the first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make it an official public holiday. By the time it became an official federal holiday in 1894, thirty U.S. states officially celebrated Labor Day. Thus by 1887 in North America, Labor Day was an established, official holiday but in September, not on 1 May.

1 May was chosen to be 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 to commemorate the 4 May 1886 Haymarket affair in Chicago. The police were trying to disperse a public assembly during a general strike for the eight-hour workday, when an unidentified person threw a bomb at the police. The police responded by firing on the workers, killing four demonstrators. The following day on 5 May in Milwaukee Wisconsin, the state militia fired on a crowd of strikers killing seven, including a schoolboy and a man feeding chickens in his yard.

In 1889, a meeting in Paris was held by the first congress of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following a proposal by Raymond Lavigne that called for international demonstrations on the 1890 anniversary of the Chicago protests. May Day was formally recognised as an annual event at the International's second congress in 1891.[citation needed] Subsequently, the May Day riots of 1894 occurred. The International Socialist Congress, Amsterdam 1904 called on "all Social Democratic Party organisations and trade unions of all countries to demonstrate energetically on the First of May for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of the 8-hour day, for the class demands of the proletariat, and for universal peace." The congress made it "mandatory upon the proletarian organisations of all countries to stop work on 1 May, wherever it is possible without injury to the workers."

A 1 May rally in Bucharest in 1967
May Day has been a focal point for demonstrations by various socialist, communist and anarchist groups since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May Day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holidays in communist countries such a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th Korea, Cuba and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May Day celebrations in these countries typically feature elaborate workforce parades, including displays of military hardware and soldiers.

In 1955, the Catholic Church dedicated 1 May to "Saint Joseph the Worker". Saint Joseph is the patron saint of workers and craftsmen, among others.

During the Cold War, May Day became the occasion for large military parades in Red Square by the Soviet Union and attended by the top leaders of the Kremlin, especially the Politburo, atop Lenin's Mausoleum. It became an enduring symbol of that period.

Today, the majority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celebrate a workers' day on May 1.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工程施工查核基準2017042604

工程施工查核基準2017042604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7082
施工查核



首頁 > 法令規章 > 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列印 列印 字級設定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9200389150號函分行
壹、建築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貳、道路及排水工程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參、橋樑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肆、隧道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伍、防洪及防潮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陸、廠房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壹、建築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

一、結構體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細項表一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模板 (1)模板品質 1.模板表面平整,無扭曲2.模板整潔,表面無附著物3.模板無過度重複使用、過度修補現象(修補面積低於檢查點面積之20%) 1.模板表面平整,無扭曲2.模板整潔,表面無附著物3.模板無過度重複使用、過度修補現象(修補面積低於檢查點面積之20%)
*(2)模板支撐 1.支撐間距適當,組立穩固,底座墊板不鬆動滑移2.支撐材無彎曲、破裂或嚴重鏽蝕3.同一木支撐材無搭接兩處以上之現象4.高2m以上之垂直木支撐應有水平繫材繫連固定 1.支撐間距適當,組立穩固,底座墊板不鬆動滑移2.支撐材無彎曲、破裂或嚴重鏽蝕3.同一木支撐材無搭接兩處以上之現象4.高2m以上之垂直木支撐應有水平繫材繫連固定
(3)模板組立 1.模板組立完成後無彎曲、膨脹、不平直現象2.模板連結緊密,無縫隙不透光3.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4.倒角、收邊條、壓條裝置妥當5.繫結材、螺栓、鐵絲、隔件及木楔設置牢固 1.模板組立完成後無彎曲、膨脹、不平直現象2.垂直容許誤差±20mm/3m3.水平容許誤差±10mm/3m4.斷面尺寸容許誤差±10mm5.平面位置容許誤差±25mm6.模板連結緊密,無縫隙不透光7.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8.倒角、收邊條、壓條裝置妥當9.繫結材、螺栓、鐵絲、隔件及木楔設置牢固
(4)開口及預埋物 1.開口部分固定穩固無鬆動現象2.模板內各種預埋物組立穩固不鬆動3.開口有加強支撐 1.開口部分固定穩固無鬆動現象2.模板內各種預埋物組立穩固不鬆動3.開口有加強支撐
查核細項表二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鋼筋 (1)鋼筋配置 1.鋼筋間距均勻一致2.配置無過度緊密影響混凝土澆置作業(間距大於25mm)3.箍筋紮配確實4.開口、角隅處加有補強筋 1.數量、尺寸、號數、間距位置與設計圖相符2.配置無過度緊密影響混凝土澆置作業(間距大於25mm)3.間距誤差小於5cm或規定間距之20%,以較小者為準4.箍筋紮配確實5.開口、角隅處加有補強筋
(2)鋼筋品質 1.鋼筋表面無浮鏽、油污、混凝土殘渣2.鋼筋加工後無裂縫、龜裂、斷裂等現象 1.鋼筋表面無浮鏽、油污、混凝土殘渣2.鋼筋加工後無裂縫、龜裂、斷裂等現象
(3)綁紮、錨定及搭接 1.鋼筋綁紮穩固,不鬆動2.搭接接頭無集中同一斷面情形3.鋼筋彎鉤正確,延伸段大於6.5cm4.樑柱接頭錨定之彎曲位置應越過柱中心線5.小樑與大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應伸入大樑15cm以上 1.鋼筋綁紮穩固,不鬆動2.搭接接頭無集中同一斷面情形3.鋼筋彎鉤正確,延伸段大於6.5cm4.樑柱接頭錨定之彎曲位置應越過柱中心線5.小樑與大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應伸入大樑15cm以上
*(4)保護層 1.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鋼筋無局部沉陷現象2.樑保護層不少於3cm,柱保護層不少於4cm,版及牆保護層不少於1.5cm3.墊塊或墊架設置穩固,無破損 1.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鋼筋無局部沉陷現象2.樑保護層不少於3cm,柱保護層不少於4cm,版及牆保護層不少於1.5cm3.墊塊或墊架設置穩固,無破損
查核細項表三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鋼骨 (1)鋼骨組立 1.鋼骨間距均勻一致2.柱保持垂直,無明顯歪斜3.樑保持水平,無明顯偏斜 1.鋼骨間距均勻一致2.斷面尺寸正確,長度容許誤差±3mm3.構件寬度容許誤差±3mm4.樑柱接頭,柱兩側樑無明顯高差,容許誤差±3mm5.柱保持垂直,垂直容許誤差±15mm/3m6.樑保持水平,水平容許誤差±15mm/3m
(2)鋼骨品質 1.表面無浮鏽或損傷痕跡2.鋼材油漆或表面處理無損傷3.防火材料塗裝厚度均勻,無龜裂剝離現象4.外觀平直無彎曲變形 1.表面無浮鏽或損傷痕跡2.鋼材油漆或表面處理無損傷3.防火材料塗裝厚度均勻,無龜裂剝離現象4.外觀平直無彎曲變形
*(3)焊接接合 1.焊道無浮渣及其他雜質2.焊道無裂痕、孔隙、氣泡3.焊道表面波形高度寬度整齊一致4.焊道無凹陷不足、咬邊之現象 1.焊道無浮渣及其他雜質2.焊道無裂痕、孔隙、氣泡3.焊道表面波形高度寬度整齊一致4.焊道無凹陷不足、咬邊之現象
(4)螺栓接合 1.螺栓無鏽蝕或損傷痕跡2.螺栓位置、間距整齊一致3.螺栓緊鎖無間隙、歪斜、鬆動現象4.螺栓頭無嚴重敲擊痕跡 1.螺栓無鏽蝕或損傷痕跡2.螺栓位置、間距容許誤差±2mm3.螺栓緊鎖無間隙、歪斜、鬆動現象4.螺栓頭無嚴重敲擊痕跡
查核細項表四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混凝土完成面 (1)完成面尺寸 1.柱、樑無明顯變形2.開口無明顯變形3.樓板中央無下陷變形4.樓梯級高、級深均勻一致 1.柱、樑無變形,尺寸容許誤差±10mm2.開口位置容許誤差±25mm3.樓板中央無下陷變形4.級高、級深容許誤差±5mm
(2)垂直及水平度 1.柱面垂直,無明顯歪斜2.牆面垂直,無明顯偏斜3.樑、版無凹凸不平現象 1.柱面應垂直,垂直容許誤差±20mm/3m2.牆面應垂直,垂直容許誤差±20mm/3m3.每層樓地板面高程容許誤差±10mm4.水平容許誤差±10mm/3m
(3)蜂窩及裂縫 1.無蜂窩或空洞2.裂縫寬不超過2mm(約拾元硬幣厚度)3.裂縫長不超過10cm4.開口、角隅無明顯裂縫 1.無蜂窩或空洞2.裂縫寬不超過2mm3.裂縫長不超過10cm4.開口、角隅無明顯裂縫
(4)外觀 1.表面平整無爆模突起現象2.混凝土顏色無明顯差異(無冷接縫)3.無鋼筋或管線外露4.表面無大量修補痕跡(不超過檢查點面積10%) 1.表面平整無爆模突起現象2.混凝土顏色無明顯差異(無冷接縫)3.無鋼筋或管線外露4.表面無大量修補痕跡(不超過檢查點面積10%)
二、建築物內外裝修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細項表一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內牆 (1)材料外觀 1.色澤一致2.表面無破損、刮傷、裂縫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4.磁(石)磚尺寸一致5.無白華、殘留污物 1.色澤一致2.表面無破損、刮傷、裂縫寬小於1mm,長小於50mm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4.磁(石)磚尺寸一致,長寬容許誤差±1mm5.無白華、殘留污物
(2)施工平整度 1.牆面垂直(偏差小於5mm/m)2.無浮凸鼓起現象3.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1.牆面垂直容許誤差±3mm/1m2.無浮凸鼓起現象3.表面平整,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
(3)接縫處理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3.牆面與地板間無明顯縫隙4.踢腳板與牆接合緊密無明顯縫隙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3.牆面與地板間無明顯縫隙4.踢腳板與牆接合緊密無明顯縫隙
註:內牆依其表面材料如壁磚、粉刷、壁紙、輕隔間等,分別選擇適用之基準評估。
查核細項表二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外牆 (1)材料外觀 1.色澤一致、無褪色2.表面無破損、裂縫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4.磁(石)磚尺寸一致5.外表潔淨,無殘留污物、白華 1.色澤一致、無褪色2.表面無破損、裂縫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4.磁(石)磚尺寸一致,長寬容許誤差±1mm6.外表潔淨,無殘留污物、白華
(2)施工平整度 1.牆面垂直2.無浮凸鼓起現象3.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1.牆面垂直容許誤差±3mm/1m2.表面平整,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3.無浮凸鼓起現象4.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3)接縫處理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3.接縫寬度均勻一致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3.接縫寬度容許誤差±1.5mm
*(4)滲漏 1.牆面、角隅無漏水漬痕2.樓頂版與牆交接處無裂縫、滲水現象 1.牆面、角隅無漏水漬痕2.樓頂版與牆交接處無裂縫、滲水現象
註:外牆依其表面材料如壁磚、粉刷、壁紙、輕隔間等,分別選擇適用之基準評估。
查核細項表三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地板 (1)材料外觀 1.色澤一致2.無污損、缺陷3.無明顥裂縫 1.色澤一致2.無污損、缺陷3.無明顥裂縫4.地磚尺寸容許誤差長寬各±1mm
(2)施工平整度 1.表面平整,無鬆動現象2.排水處需有適當之洩水坡度3.無浮凸鼓起現象 1.表面平整,無鬆動現象,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2.排水處需有適當之洩水坡度3.無浮凸鼓起現象
(3)接縫處理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寬度均勻一致3.與牆、柱接縫處理良好,無歪斜或漏空現象 1.接縫平直整齊2.接縫寬度容許誤差應小於1.5mm3.與牆、柱接縫處理良好,無歪斜或漏空現象
查核細項表四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天花板 (1)材料外觀 1.表面平整2.色澤一致3.無污穢及破損 1.表面平整,水平容許誤差±5mm/1m2.色澤一致3.無污穢及破損
(2)裝設 1.吊架固定穩固無側移2.無變形陷落現象3.感應器、出風口固定良好無歪斜鬆動 1.吊架固定穩固無側移2.無變形陷落現象3.感應器、出風口固定良好無歪斜鬆動
(3)接縫處理 1.與柱、牆交接處無明顯縫隙,收邊處理良好2.板面與吊架緊貼無明顯縫隙3.燈具接縫處處理良好 1.與柱、牆交接處無明顯縫隙,收邊處理良好2.板面與吊架緊貼無明顯縫隙3.燈具接縫處處理良好
查核細項表五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門窗 (1)材料外觀 1.色澤一致2.表面處理良好,平滑潔淨3.無刮痕、生袉{象4.框架無扭曲、變形現象 1.色澤一致2.表面處理良好,平滑潔淨3.無刮痕、生袉{象4.框架無扭曲、變形現象
(2)裝設 1.門框、窗框保持水平、垂直無歪斜2.裝設穩固無鬆動現象3.玻璃安裝緊密不鬆動4.零、附件安裝牢固,位置正確 1.門框、窗框保持水平、垂直無歪斜,其偏差3mm內2.裝設穩固無鬆動現象3.玻璃安裝緊密不鬆動4.零、附件安裝牢固,位置正確
(3)功能 1.開、關順暢2.緊密性良好3.零、附件功能正常 1.開、關順暢2.緊密性良好3.零、附件功能正常
*(4)滲漏 1.無漏水漬痕2.門框、窗框與牆間填塞良好,防水處理完善,無縫隙3.玻璃防水處理良好不滲水4.窗扇與框間尺寸密合不進水 1.無漏水漬痕2.門框、窗框與牆間填塞良好,防水處理完善,無縫隙3.玻璃防水處理良好不滲水4.窗扇與框間尺寸密合不進水
查核細項表六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給排水及衛生設備 (1)材料外觀 1.材料無破損、袘k2.露明管路排列整齊,用途標示分明3.管路轉彎部分無強行彎曲現象4.外表清潔無殘留污物 1.材料無破損、袘k2.露明管路排列整齊,用途標示分明3.管路轉彎部分無強行彎曲現象4.外表清潔無殘留污物5.材料規格符合規範
(2)裝設 1.管路吊架裝設穩固,接頭處或每3公尺間距應加吊掛鐵2.衛生設備裝設牢固,無歪斜3.接頭緊密無鬆動4.落水管開口處有臨時封口處理 1.管路吊架裝設穩固,接頭處或每3公尺間距應加吊掛鐵2.衛生設備裝設牢固,無歪斜3.接頭緊密無鬆動4.落水管開口處有臨時封口處理
(3)功能 1.衛生設備操作功能正常2.設備無堵塞現象3.有設置清潔口4.有設置存水彎 1.衛生設備操作功能正常2.設備無堵塞現象3.有設置清潔口4.有設置存水彎
(4)滲漏 1.接水槽、淨水槽及衛生器具無漏水現象2.管路接頭無漏水 1.接水槽、淨水槽及衛生器具無漏水現象2.管路接頭無漏水
查核細項表七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消防及機電設備 (1)消防設備 1.消防栓箱、撒水頭、火警探測器、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等外形完整無受損2.安裝穩固無鬆動 1.消防栓箱、撒水頭、火警探測器、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等外形完整無受損2.安裝穩固無鬆動3.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2)電氣及電話設備 1.電表箱、開關箱、電話箱、配電盤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2.插座、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3.變壓器、油斷器、無熔絲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1.電表箱、開關箱、電話箱、配電盤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2.插座、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3.變壓器、油斷器、無熔絲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4.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3)升降設備 1.車箱出入口與地面平齊2.升降設備運轉平穩3.車箱門開關啟動正常4.指示燈、開關及連絡裝置啟動正常 1.車箱出入口與地面平齊2.升降設備運轉平穩3.車箱門開關啟動正常4.指示燈、開關及連絡裝置啟動正常5.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4)空調設備 1.冷凍機、冷卻水管、蒸氣鍋爐、泵浦、空調箱排煙機及送風機等外形無受損2.機組安裝穩固3.泵浦運轉時無異常雜音且無不平衡之震動4.風管、冰水主機保溫處理,包敷完整無破損 1.冷凍機、冷卻水管、蒸氣鍋爐、泵浦、空調箱排煙機及送風機等外形無受損2.機組安裝穩固3.泵浦運轉時無異常雜音且無不平衡之震動4.風管、冰水主機保溫處理,包敷完整無破損5.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查核細項表八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公共設施 (1)停車場 1.坡道表面使用粗面或不滑材料2.標線整齊明顯,反射鏡設置適當3.地面平整無明顯裂縫4.排水良好無積水現象5.照明充足視線良好 1.坡道表面使用粗面或不滑材料2.標線整齊明顯,反射鏡設置適當3.地面平整無明顯裂縫4.排水良好無積水現象5.照明充足視線良好
(2)騎樓、走廊、樓梯 1.表面平坦,邊緣整齊2.地面不打滑3.樓梯止滑條裝設牢固4.欄杆及扶手設置牢固 1.表面平坦,邊緣整齊2.地面不打滑3.樓梯、踏步、級深、級高一致,容許誤差±5mm4.樓梯止滑條材質正確、安裝牢固5.欄杆及扶手設置牢固
(3)屋頂平台及陽台 1.表面無破損、凹陷、積水現象2.落水罩設置牢固,無雜物阻塞3.防水層與牆交接處處理良好4.屋頂水箱無龜裂、漏水現象 1.洩水坡度≧1/1002.排水溝坡度≧1/1503.女兒牆高度≧1.2m4.表面無破損、凹陷、積水現象5.落水罩設置牢固,無雜物阻塞6.防水層與牆交接處處理良好7.屋頂水箱無龜裂、漏水現象
(4)戶外空地 1.植栽、草皮無枯死2.步道平整、不打滑3.化糞池蓋、管線孔蓋與地面平齊 1.植栽、草皮無枯死,規格符合規定2.步道平整、不打滑3.化糞池蓋、管線孔蓋與地面平齊
三、管理績效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細項表一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施工管理 (1)工作計畫與組織 1.有施工計畫,內容詳實完整2.工地組織完整,權責劃分明確3.有安衛計畫,內容詳實完整4.有專職安衛人員負責執行計畫5.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是否有建立進度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6.落後時是否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1.有施工計畫,內容詳實完整2.工地組織健全,權責劃分明確3.有安衛計畫,內容詳實完整4.有專職安衛人員負責執行計畫
*(2)施工查驗紀錄 1.具有各施工階段完整紀錄、照片2.具有各樓層工程測量紀錄3.具有鋼筋工程查對紀錄或鋼構製作組合檢驗紀錄4.具有混凝土澆置檢驗紀錄5.具有安衛檢查紀錄6.具有各項支撐工檢驗紀錄 1.具有各施工階段完整紀錄、照片2.具有各樓層工程測量紀錄3.鋼筋工程查對紀錄或鋼構製作組合檢驗紀錄,符合規範要求4.混凝土澆置檢驗紀錄符合規範要求5.具有安衛檢查紀錄6.具有各項支撐工檢驗紀錄
(3)混凝土品管紀錄 1.具有各批次出廠紀錄2.具有各批次現場坍度試驗紀錄3.具有各樓層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紀錄 1.各批次出廠混凝土之配比紀錄、出廠紀錄及運送紀錄均符合規範2.坍度試驗、含氣量試驗符合規範3.試體取樣、製作、養護符合規範4.試體強度符合規範要求
查核細項表一續
施工管理 (續) (4)其他材料檢驗紀錄 1.鋼材、門窗及衛生設備具有出廠證明文件2.鋼筋具有抗拉試驗報告3.鋼骨具有高拉力螺栓、焊條之材質檢驗證明4.具有空調、消防及水電設備之測試紀錄 1.鋼材、門窗及衛生設備具有出廠證明文件2.鋼筋具有抗拉、降伏點、抗彎、單位重、伸長率等試驗報告3.鋼骨具有高拉力螺栓、焊條之材質檢驗證明4.具有空調、消防及水電設備之測試紀錄5.各項證明紀錄符合規範要求
*(5)施工進度管理 1.有建立進度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1.有工程進度管制方式,如劃預定與實際進度管製圖、指派人員進行進度管制等,並確實管制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如提出趕工計畫
查核細項表二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安全管理 (1)安全圍籬、安全走廊 1.圍籬、走廊材料無嚴重破損或變形2.設置穩固3.安全圍籬高≧2.4m4.走廊走廊淨寬≧1.2m,淨高≧2.4m5.圍籬突出和轉角部分以及施工大門、出入口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1.圍籬、走廊材料無嚴重破損或變形2.設置穩固3.安全圍籬高≧2.4m4.走廊走廊淨寬≧1.2m,淨高≧2.4m5.圍籬突出和轉角部分以及施工大門、出入口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2)鷹架、護網、護欄 1.材料無破損、變形2.鷹架設置穩固, 組立高於4層時設壁拉桿將鷹架與牆面連接3.鋼構高於2層或7.5m均設置防護網4.高2m以上之開口、樓梯、階梯、工作台等,設置護欄、護網,並加警示標誌 1.材料無破損、變形2.鷹架設置穩固,組立高於4層時,設壁拉桿將鷹架與牆壁連接3.鋼構高於2層或7.5m均設置防護網4.高2m以上高度之開口、樓梯、階梯、工作台等,設置護欄、護網,並加警示標誌
(3)工人安全裝備 1.施工人員均有佩戴安全帽2.焊接作業人員佩戴護目鏡、手套、護胸、口罩3.鋼架、鋼標組立作業高度大於8公尺時,施工人員佩載安全帶 1.施工人員均有佩戴安全帽2.焊接作業人員佩戴護目鏡、手套、護胸、口罩3.鋼架、鋼標組立作業高度大於8公尺時,施工人員佩載安全帶
(4)緊急照明及其他安全設施 1.設置緊急照明及夜間照明設備2.臨時升降機入口清楚標示注意事項,並由專人負責操作維修3.設有滅火器4.設置臨時電源及高壓電防護措施5.車輛出入口均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6.設有簡易急救站或配備 1.設置緊急照明及夜間照明設備2.臨時升降機入口清楚標示注意事項,並由專人負責操作維修3.設有滅火器4.設置臨時電源及高壓電防護措施5.車輛出入口均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6.設有簡易急救站或配備
查核細項表三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工地環境管理 (1)環境整潔 1.工地保持清潔,垃圾清理乾淨2.車輛出場時有清洗3.砂石車有加蓋4.排水良好,無積水5.放流廢、污水有處理 1.工地保持清潔,垃圾清理乾淨2.車輛出場時有清洗3.砂石車有加蓋4.排水良好,無積水5.放流廢、污水有處理
(2)材料機具管理 1.材料置放整齊、穩固2.無佔用周邊道路,妨礙交通3.磚、瓦、木塊堆放高度小於1.8m,袋裝材料堆放高度小於10層4.易碎建材加警示標誌,易潮建材墊高堆放並加適當覆蓋;乙炔、氧氣、油料等易燃物隔離存放並設警告標誌5.進場砂石車應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辦理 1.材料置放整齊、穩固2.無佔用周邊道路,妨礙交通3.磚、瓦、木塊堆放高度小於1.8m,袋裝材料堆放高度小於10層4.易碎建材加警示標誌,易潮建材墊高堆放並加適當覆蓋;乙炔、氧氣、油料等易燃物隔離存放並設警告標誌5.工程合約中應訂定承商不得使用違規砂石車之規定及承商違規時之罰則6.工程合約應編列合理之運費預算7.工地對砂石車各項管理紀錄齊全(如檢查進出場砂石車之合格牌照、駕駛人之合格駕照、車體標示是否合乎規定、是否有超載、超高及計價、扣款等紀錄)
(3)廢棄物清理 1.工地設置適當之廢料堆置場2.垃圾(保麗龍、罐頭、檳榔渣、煙蒂...)清理乾淨3.具有棄土處理紀錄4.設置垃圾桶及清潔工具 1.工地設置適當之廢料堆置場2.垃圾(保麗龍、罐頭、檳榔渣、煙蒂...)清理乾淨3.具有棄土處理紀錄4.設置垃圾桶及清潔工具
(4)臨時衛生設備 1.設置臨時廁所2.設置洗手及工具器物沖洗設施 1.設置臨時廁所2.設置洗手及工具器物沖洗設施
註:「*」表示為查核重點。
貳、道路及排水工程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一、路基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細項表一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一)清除整修及地盤處理 (1)雜物清除、掘除與路幅之整修 1.原地面雜物須清除與掘除2.表土層須搜集運棄3.路肩及邊坡應按設計斷面整修4.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1.原地面樹木、殘幹樹根、草根、農作物、碎屑、廢物、垃圾、障礙物須完全掘除,清理乾淨2.舊有建築物、圍牆等須完全拆除3.各種牆基、木架、水管、路面、地坪基礎須完全掘除4.表土層須搜集運棄5.整修後之路肩及坡面應平順整齊並具均勻之斷面6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2)不適用材料之挖除 1.各種不適用材料應先挖除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 1.池塘、沼澤地、水田、窪地之爛泥等不適用材料應挖除清運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厚度至少達75公分以上
(3)基礎土壤之物理改良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2.控制最佳含水量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以達規定之壓實度2.含水量大之粘土層,須籍排水、翻曬與地下水位控制,以降低含水量增加夯實度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查核細項表二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二)填方 (1)路基(路堤)填築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3.每層填築厚度必須符合設計規範4.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5.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3.土質或砂質填方料,每層填築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公分4.土石填方料,每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75公分5.砂堤填築之前須沿填築稜體之外緣構築縱向護堤6.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7.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2)滾壓 1.應有足夠之施工機具且性能良好正常操作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1.施工機具應為推土機、膠輪或鐵輪壓路機、震動壓路機、灑水車、羊腳滾等性能良好正常操作者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4.滾壓完成面經載重車輛行駛,應無變形、車轍或位移及隆起等現象
(3)監測系統(無,則免查核)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4)透水砂層(無,則免查核)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查核細項表三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三)挖方 (1)開挖區排水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水路系統暢通2.保持開挖區內無集水現象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排放水路系統暢通,必要時須設臨時改道設施2.挖掘雨水、洪水渲洩水路等臨時導引設施
(2)開挖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並保持坡面穩定2.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3.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4.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2.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挖除及移除及移棄3.有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挖至穩定坡度或設置擋土設施4.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5.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6.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3)地下排水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查核細項表四
查核項目 查核細項 綱要基準 細部基準
(四)邊坡保護 (1)綠化、植生保護 1.坡面應平順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3.須適當施肥4.應依設計規定槙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1.坡面應平順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3.須適當施肥4.應依設計規定植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2)邊坡擋土設施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2.框條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3.蛇籠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4.地錨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5.格框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6.噴凝土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7.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2.框條構造物及基礎應依照設計之尺寸、線向、坡度及高程施工3.框條構造物之內部應即回填透水料4.蛇籠材料之型式、大小、長度及卵石料徑應符合規定5.蛇籠安放位置應符合圖樣之規定,安放時尤須錨接穩穩固,以保持永久不變之位置6.地錨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7.地錨鉆孔深度、斜度鉸線、端線等應符合設計規定8.施拉預力須確實記錄9.須辦理拉拔試驗以便校正固定錨長度10.封頭應確實處理11.格框應平順無歪斜凹凸現象12.格框完成後應立即舖設植生袋13.噴混凝土前應依設計規定加舖鋼網14.噴凝土厚度應達設計要求15.鋼筋混凝土擋土牆牆面應平順無扭曲歪斜現象16.鋼筋混凝土模板應按規範規定施工
(3)護坡排水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2.洩水孔應按設計規定設置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2.洩水孔應無阻塞,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發布單位: 工管處
更新日期: 2009/05/15
上一頁 上一頁 回首頁 回首頁 TOP Top
Share/Book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