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 星期四

派用機關之疑義

派用機關之疑義
https://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9553
派用機關
考試院之釋疑:
您詢問有關經國家考試至派用機關服務一事,已交由銓敘部研處並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相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第2項)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臨時機關派用人員:(一)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改依本法或原適用之任用法規任用。(二)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並自派用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二)復依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之派用條例第2條規定:「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第3條規定:「派用人員分為簡派、薦派、委派三等;……」第6條規定:「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三、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4年者。」

二、有關您所詢事項,分復如下: 
(一)有關委任及委派之差異性一節,依前開規定,委任係屬公務人員任用官等之一種,其人員之任用,須具有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等資格。至委派係屬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派用官等之一種,其人員之派用,除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外,尚得以具相當之學經歷派用。 
(二)有關您於派用機關服務是否相關權益受損,及派用機關改為任用機關後,您是否須改派換敘一節,因您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未讅您所具派用資格、現任之派用職務及是否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等情形,請參考前開規定。倘尚有其他疑義,請逕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或本部承辦人員(聯絡電話:02-82366545),較為便捷。 
(三)有關合格實授及准予登記之差異性一節,依前開規定,「合格實授」係屬依任用法任用者審查結果之一。至「准予登記」,係指派用人員經依原派用條例派用後,如符合該條 
例規定之審查結果,以示與任用人員有所區別。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本園地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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