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古中國歷代,對有功之人都制訂獎恤政策。
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受舉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即提請參議院迅速通過《獎恤條例》、成立稽勳局,著手處理開國前先烈獎恤事宜。北京政府時,仍循例頒布悼恤令(優恤令)。
褒揚條件
1914年
孝行卓絕著聞鄉里者
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
特著義行可稱揚者
耆年碩德爲鄉里矜式者
賑卹鄉族救濟貧困事狀昭著者
創興公益事業或捐助財產千元以上爲公益事業者
著述書籍製造器用於學術技藝有發明或改良之功者
提倡節儉及其他善良風俗化行鄉邑有事狀可稱舉者
年逾百歲者
1917年
孝行純篤
特著義行
盡心公益
有功藝術
碩德淑行
睦婣任卹
節烈婦女
年登百歲
1931年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立法院於民國20年(1931年)7月4日制定、國民政府7月11日公布的《褒揚條例》,允許褒揚德行優異(凡忠孝仁愛信義和平,足以保存固有之道德者)或熱心公益(凡創辦教育慈善及其他公益之事業,或因辦理此等事業而捐助款項者)者。[3]內政部審核受褒揚者之事實,擬具褒揚方法,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行之。褒揚方法分為匾額與褒章。
1986年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目前的法條是民國75年(1986年)11月18日修正全文10條、11月28日總統修正公布的《褒揚條例》,[4]其第一條載明褒揚宗旨是:「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5]
修正《褒揚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6]
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蹟者。
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褒揚方式有明令褒揚以及題頒匾額,但明令褒揚對象限亡故者。[7]受褒揚者之事蹟,必須經由行政院會議通過。[8]法人團體受褒揚,僅能給予頒匾。[9]外國人合於條件,亦可褒揚。[10]
受褒揚者
更詳盡的列表見褒揚令列表。
受中華民國政府褒揚者甚多,涵蓋政治、軍事、學術、教育、藝術等多方面。著名案例包括近代將領吳佩孚[11]、抗日殉職將領張自忠、賴傳湘,國共內戰國軍殉職將領邱清泉[12]、喻英奇[13]、中央研究院院長胡適[14]、吳大猷[15]、抗日名將孫立人、何應欽、薛岳、高志航、日治時期台灣社運領袖蔣渭水、台灣作家賴和、黨外運動前輩及民選臺北市長吳三連[16]和高玉樹[17]、《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18]、殘障福利運動工作者劉俠[19]、民主進步黨創黨元老黃信介[20]、費希平[21]、盧修一[22]、前立法院長梁肅戎[23]、前外交部長與駐美大使沈昌煥[24]、前銓敘部部長鄧傳楷[25]、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26]、前副總統謝東閔[27]、台灣布袋戲藝術家李天祿[28]、黃海岱[29]、藝人鄧麗君[30]、洪一峰[31]、葛香亭[32]、卓勝利、鳳飛飛[33]、前總統蔣中正夫人宋美齡[34]、前總統蔣經國夫人蔣方良[35]、法鼓山創辦人聖嚴法師[36]、一貫道副理事長陳鴻珍[37]前人、前兄弟象總教練曾紀恩[38]等千餘人。華僑也有受到褒揚者:如以慈善工作著名的香港聞人顏玉瑩[39]在1977年因為參予台灣風災的賑濟,為第一道以華僑身分獲得的褒揚令。外國人受褒揚者有瑞士籍慈善工作者蒲敏道神父[40]及日本水利工程師八田與一[41]及齊柏林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