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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 星期三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H:2017年6月28日施行。
洗錢防制法 En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g0380131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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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 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第 4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第 5 條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 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 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 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 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 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 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第 6 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 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7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 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 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 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 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 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 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 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8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 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 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9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0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 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 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 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 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 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第 12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 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 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 ,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 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第 13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 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 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 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 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 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前項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法官於 審判中得依職權為之。 前二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 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 延長一次為限。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 雖非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亦得準用前四項規定。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命令、第四項之裁定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 抗告之規定。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第 15 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 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 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 17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 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 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 19 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 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 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0 條

法務部辦理防制洗錢業務,得設置基金。

第 21 條

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 洗錢之條約或協定。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請求我國協助之案件,除條約或協定另有 規定者外,得基於互惠原則,提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受理申報或 通報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洗錢防制,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22 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 成效。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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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英文字點將學習錄

每個字分門别類,就是介紹認識,後再加強!

2015年2月8日 星期日

Eraser魔鬼毁滅者

證人保護計劃,删除記錄,人生重新開始!

2015年1月4日 星期日

2015年有四奇

2015年有四奇:

1. 兩頭春,

2. 閏九月,

3. 元宵遇上情人節,

4.384 天。

① 兩頭春:

2014 、2015 年立春都是2 月4 日,馬年從2014 年1 月31 日到2015 年2 月18日,有兩個立春,(關

鍵詞)~雙春年宜嫁娶;      

② 一生難逢閏九月:

本世紀只有這一次閏九月,

下次是2109 年!

③ 元宵節恰逢西方情人節,

下次是2033 年。

④ 共計384 天,

比蛇年多29 天。

2014 年,有五個神一般的星期五哦!

2014/4/4 ,星期五;。     

2014/6/6 ,星期五;。     

2014/8/8    星期五;。         

2014/10/10 ,星期五;    

2014/12/12 ,星期五;

好神奇!

轉發的人今年384 天都會財源滾滾。

好運當頭!

不管你們信不信,我轉了!        

看完轉發:

過了1 小時必須翻身

天蠍座(大筆進財)

金牛座(病痛痊癒)

獅子座(鹹魚翻身)

雙子座(財情兩收)

巨蟹座(財源廣進)

處女座(鹹魚翻身財情亮收)         

天秤座(貴人出現)

射手座(財源滾滾)

白羊座(訂單大增)

魔羯座(財運大旺)

水瓶座(艷遇發生)

雙魚座(事業超順)

最近不順的金牛、處女、天蠍、摩羯、天秤、水瓶、巨蟹48 小時內轉發,2014 年就會一@送給您2014年最有深度的10句話!

看看您領悟了幾句?

【第一句】被恨的人沒有痛苦,恨人的人卻終將遍體鱗傷,所以,絕不去恨人。

【第二句】緣分是本書,翻得不經意會錯過,讀得太認真會流淚。

【第三句】不同傻子爭辯,否則就搞不清誰是傻子了。

【第四句】學歷是銅牌,能力是銀牌,人脈是金牌,思維是王牌。

【第五句】成功的人不是贏在起點,而是贏在轉折點。

【第六句】錢有兩種:花掉的是錢,是財產;沒花掉的是“紙”,是遺產。

【第七句】把脾氣拿出來,那叫本能;把脾氣壓下去,那叫本事。

【第八句】管好自的嘴,"良言一句三冬暖,傷人一語六月寒” 敏事慎言,話多無益。

【第九句】這個世界,有兩件事我們不能不做:一是平心靜氣趕路,二是停下來看看自己是否擁有一份好心態~好心態是一生的好伴侶,讓人愉悅健康。

【第十句】人活著一天,就是有福氣,就應該珍惜,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鑽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

~與各位好友們分享!~

@天氣冷了、送你一棟小屋。

~地址是:缘份省.愛情市.相愛街.思念路.1314巷*520號~

房東是你愛的人.

租期是對你一生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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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我喔! * ! ^ ~ @

玫瑰花是香的.

棒棒糖是甜的.

因為有你這個朋友才是幸福的! ~ ^ ! ^ ~

想起誰.……

發给誰!

也包括我喔!

發给十位在線好友

如果有:

一位回覆: 一定珍惜.

兩位回覆: 兩者互勉.

三位回覆: 生生發發.

四位回覆: 四海會友.

五位回覆: 五福臨門.

六位回覆: 六六大順.

七位回覆: 七星拱照.

八位回覆: 發財立品.

九位回覆: 天長地久.

十位回覆: 十全十 (flower)(sun)(fourleafclover)這個月是觀音菩薩出家月,福、祿、壽、喜、財,各路神仙來保佑你,你要傳給六個好友,四天後一定有好運,如删除或不傳,一年都不順,傳吧,滿準的。

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建議本會統一規定接受施工查核對象

建議本會統一規定接受施工查核對象乙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另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為各機關辦理之工程、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及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是以,工程施工查核之範圍及對象,於上開法令已有明確規定。爰新北市政府、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將新北市捷運環狀線納為查核對象,依法並無不妥。
二、工程施工查核的主要目的,係由外聘專家學者與內派人員共同組成查核小組,借重其工程實務經驗及專業,以契約雙方以外之第三者,協助並檢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履約管理執行情形,以提升全國公共工程品質。
三、惟為避免同一工程於短期間內遭受多次查核,造成工程施工作業之困擾,本會已研擬相關查核機制,並建立資訊系統,各工程查核資料均應依規定填報於該系統內,提供相關機關查核小組查核工程選案之參考,避免於短期間內查核同一件工程。
 
   謝謝您的來信,爾後對本會所推動各項業務,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您再度來信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電話:87897730),由本會承辦人員 黃 先生為您說明。順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敬啟

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學運辦得好還怕服貿


Harvard:學運辦的好,呼風喚雨,連立院老爺都要關門 還怕與大陸競爭嗎?學生不要偷懶要拚下去。服貿只是開門請年輕人去打仗,怕嗎?
趙少康說:學運讓陳為廷、林飛帆未來可能成為政壇新星,年輕人普遍缺少自信而「反服貿」,如今既然可以辦好「學運」,就不必擔心自己無法與大陸學生競爭,應將眼光放遠國際。

反服貿群眾上凱道 趙少康:開放市場勢在必行



2014 03 31  00:00

「太陽花學運」群眾昨(30日)走上凱道,趙少康認為公民社會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意見,希望整起事件能「和平」結束,然而台灣市場太小,不接受「開放」恐怕無法國際化,他表示:「開放是台灣唯一的出路,但過程一定是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