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發布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處理原則 106年3月7日生效
*工程會發布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處理原則 106年3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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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一例一休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俾適時回應產業界訴求。
工程會表示,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一例一休新制,包括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增加、國定假日之日數減少等,將影響部分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之在建工程。工程會綜合考量營造業、工程技術服務業員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時及行業特性等,訂定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105年12月20日以前廠商投標之工程,105年12月23日以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
二、展延工期:為避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三、補償管理費:展延工期後,營造廠商管理工地之費用隨之增加,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四、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五、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處理方式:雙方依個案特性認為不適宜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得另行協議之。
六、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七、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機關可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加速協助審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給付費用事項。
八、協處平台: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成立協處平台,協助處理本機關及所屬(轄)機關採購審查小組無法解決之爭議。
九、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準用本處理原則:與工程契約特性相近部分,比照辦理;與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協議。
十、機關仍應督促廠商儘速完成履約,以利國家公共建設之順利推動。
工程會指出,勞動法令之修正屬「政府行為」,機關辦理採購如已採用工程會訂定的契約範本,訂約廠商因勞動基準法修法導致影響履約期限或成本者,可循契約變更程序及本處理原則,與機關協議辦理。
附件網址: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