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文康活動19970412


文康活動199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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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83年2月19日行政院臺83人政給字第01129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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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83.2.19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3年2月19日行政院臺83人政給字第01129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編章節條文檢索歷史沿革相關令函相關判解

2.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行政院臺86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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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86.4.12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6年4月12日行政院臺86人政給字第1108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各機關學校自強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行政院臺88人政住字第 30009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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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修正). 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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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圖示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88.1.5
立法沿革: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行政院臺88人政住字第300099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20032439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修正時間:102.5.20
所有條文編章節條文檢索歷史沿革相關令函相關判解制定依據附屬法規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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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令函 (1)
二、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
        、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三、適用對象:
    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
    參加或眷屬自費參加。

四、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
    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五、經費編列:
    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
        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
        、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
        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
        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
        商租借各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
        放使用。

七、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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