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建議本會統一規定接受施工查核對象

建議本會統一規定接受施工查核對象乙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 (轄) 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另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為各機關辦理之工程、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及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是以,工程施工查核之範圍及對象,於上開法令已有明確規定。爰新北市政府、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將新北市捷運環狀線納為查核對象,依法並無不妥。
二、工程施工查核的主要目的,係由外聘專家學者與內派人員共同組成查核小組,借重其工程實務經驗及專業,以契約雙方以外之第三者,協助並檢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履約管理執行情形,以提升全國公共工程品質。
三、惟為避免同一工程於短期間內遭受多次查核,造成工程施工作業之困擾,本會已研擬相關查核機制,並建立資訊系統,各工程查核資料均應依規定填報於該系統內,提供相關機關查核小組查核工程選案之參考,避免於短期間內查核同一件工程。
 
   謝謝您的來信,爾後對本會所推動各項業務,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歡迎您再度來信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電話:87897730),由本會承辦人員 黃 先生為您說明。順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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