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程靜如20160830

程靜如20160830
新北城鄉局都市設計科科長
http://www.urcda.org.tw/speech_detail.html?n=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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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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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研習
2016.08.30
105年度 公共服務團隊 研習課程點閱率:638
105年度 公共服務團隊 研習課程
月份日期星期時間課題主持人/與談人/講師
33/22二19:00-21:00變更計畫內容態樣之適用法令研習
主持人:林育全(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709專案辦公室行長)
講師:袁如瑩副總工程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44/23六09:20-12:20
雙北都市更新法令規定差異
講師:程靜如科長(新北市都市更新處事業科)
66/21二19:00-21:00智慧建築發展與政策講師:黃健瑋 秘書長(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建築協會)
88/4二19:00-21:00法令說明會出席代表討論會主持人:林育全副理事長(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88/27六09:00-12:00104年-105年中央法令異動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進度主講人:林佑璘 科長(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99/20二
19:00-21:00
都更政策專案與其他審議課題研討主講人:袁如瑩副總工程司(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1010/18

19:00-21:00公辦都更與劃定更新課題研討主講人:楊少瑜科長(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企劃科)
1111/22二19:00-21:00
會員大會章程與推動實務課題
分享夥伴:陳映喆、林明慶
與談人:江中信科長(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事業科)
備註:*表示另有收費課程,可點課程名稱直接進入相關網址。

該系列活動僅限公共服務團隊參加,非公共服務團隊者均不受理報名,敬請見諒!(收費課程除外)

*公共服務團隊1(法宣團隊)
有資格限制,再由都更處進行認定,因法宣團隊需代表都更處出席說明會、公聽會、會員大會或於都更處擔任派駐諮詢等相關服務業務。

*公共服務團隊2(非屬法宣團隊)
參與並擔任協會委辦專案之公辦公聽會、聽證會之工作人員。

*如對公共服務團隊有興趣者欲進行了解者,歡迎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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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新北市都市更新處
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  電話:(02)2321-5662 傳真:(02)2321-2371
E-mail: urcoordinate@gmail.com  地址:1009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61號8樓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
yahoo!知識十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421000016KK06689
首先提供你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的定義: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性質上屬於狹意的時效.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1.D的答案應該是除斥期間經過,權利消滅
2.時效完成後其權利即消滅,是不可再違抗辯之事由.
例如以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中規定買賣的瑕疵擔保之責,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只要上列規定時間完成後,縱然其事實俱在,買受人亦不得依瑕疵來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此即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提供消滅時效及除斥時間的區別供你參考:
制度目的:
消滅時效:(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於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為其他補救行為之期間.

適用對象:
消滅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避免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效期間經過,請求權減損效力,債務人得拒絕履行.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主要為撤銷權),已排除有瑕疵原因的法律行為,除斥期間經過,形成權歸於消滅,法律行為為有效.
中斷或不完成:
消滅時效:由於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
除斥期間:係預定的存續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起算時點: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力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期間:消滅時效期間的一般期間為十五年,另訂其他短期時效.除斥期間通常較消滅時效為短,最常除斥期間不超過十年.
完成: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非經當事人援用,即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依據.
除斥期間經過後則形成權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也得依職權作為裁判的資料.
拋棄:
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